公告日期:2024-05-14
公告编号:2024-017
证券代码:831879 证券简称:龙钇科技 主办券商:万联证券
龙南龙钇重稀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基本情况
相关文书的全称:《赣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赣龙环罚告字〔2024〕5 号)
收到日期:2024 年 5 月 13 日
生效日期:2024 年 5 月 13 日
作出主体:其他赣州市生态环境局
措施类别:行政处罚
违法违规主体及任职情况:
姓名/名称 类别 具体任职/关联关系
龙南龙钇重稀土科技股 挂牌公司或其子公司 挂牌公司
份有限公司
违法违规事项类别:
排放水污染物,超过江西省地方标准。
二、主要内容
(一)违法违规事实:
《赣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原文如下:
公告编号:2024-017
2024 年 3 月 8 日,根据赣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
检查时在生产,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执法人员对你公司废水车间排口、雨水排口、废水总排口各采样 2 瓶送检,并对执法过程拍照取证。赣州市生态环境局将采集的水样委托江西省安康检测科技有限公司水样检测,出具的检测报告(报告编号:H&S0224075031006)显示,你公司车间排口总铊污染物为 0.00670mg/L,超过了江西省地方标准《工业废水铊污染物排放标准》(DB36/1149-2019)中水污染物排放标准限值(总铊 0.005 mg/L),超标 0.34 倍,属超标排废水污染物。
以上事实有你公司安环部长叶远清签字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生态环境现场执法记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废水水质采样记录》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 “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
(二)处罚/处理依据及结果:
《赣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原文如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 。
参照《江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规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根据《江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规定》(2023)第二部分第一章(水环境污染防治)第六条备注第二点:有毒有害水污染物和优先控制化学品参照一类水污染物处罚, 其他污染物参照二类水污染物处罚的表
公告编号:2024-017
述,你公司排放的总铊污染物应按一类水污染物处罚,结合《检测报告》数据,
你公司车间排口总钱污染物为 0.00670mg/L,超标 0.34 倍。经调阅 2024 年 3
月 8 日你公司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数据,日排放流量为 214. 65(立方米),综合上述条件, 处罚幅度(A)/万:40≤A<50。
我局于 2024 年 4 月 24 日召开案审会, 经集体审议, 现拟对你公司作出如
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肆拾万元整(¥400000.00)。
三、对公司的影响
(一)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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