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锋科技: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20-019]
先锋科技资讯
2020-03-27 19:4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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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0-03-27


证券代码:831878 证券简称:先锋科技 主办券商:首创证券
浙江先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0 年 3 月 25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
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7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议案须提交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浙江先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保障投资者的利益及募集资金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证券向投资者募集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使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占用或者挪用募集资金,不得利用募集资金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五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亦适用本制度。

第二章 募集资金存储

第六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公司董事会为证券发行批准设立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简称“募集资金专户”),募集资金的存放应与主办券商、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
用作其它用途。

募集资金专户数量(包括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设置的募集资金专户)原则上不得超过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个数;募集资金专户的设立和募集资金的存取由公司财务部办理。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第七条 公司应积极督促商业银行履行前述第三方监管协议。商业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主办券商出具对账单或通知募集资金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主办券商查询与调查募集资金专户资料情形的,主办券商有权提示公司及时更换募集资金专户,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主办券商或商业银行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公 司应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两周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

第八条 募集资金到账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第九条 募集资金应当按照发行文件中承诺的用途使用,严格履行申请和审批手续,由使用部门填写申请单,经财务负责人审核,由董事长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签字同意后由财务部门执行,超过授权范围的事项,应报董事会审批;超过董事会审批权限的,应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十条 募集资金不得用于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
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不得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

第十一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以下情形,公司应当对该投资项目的可行性、预计收益等情况重新进行评估,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

(一)投资项目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

(二)投资项目搁置时间超过一年;

(三)超过最近一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到相关计划金额 50%;

(四)投资项目出现其他异常情形。

第十二条 发行人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已披露的募集资金用途的,可以在募集资金能够使用后,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置换事项应当经发行人董事会审议通过,主办券商应当就发行人前期资金投入的具体情况或安排进行核查并出具专项意见。发行人应当及时披露募集资金置换公告及主办券商专项意见。

第十三条 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用于补充公司的流动资金,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监事会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公开披露,且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或者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二)仅限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不得直接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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