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0-03-27
证券代码:831878 证券简称:先锋科技 主办券商:首创证券
浙江先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0 年 3 月 25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
订<利润分配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7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议案须提交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浙江先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利
润分配行为,建立科学、持续、稳定的分配机制、增强利润分配的透明度, 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和《浙江先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将进一步强化回报股东的意识,严格依照《公司法》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自主决策公司利润分配事项,充分维护公司股东依法享有的 资产收益等权利,不断完善董事会、股东大会对公司利润分配事项的决策程序 和机制。
第三条 公司制定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现金分红政策时,应当履行必要的
决策程序。董事会应当就股东回报事宜进行专项研究论证,详细说明规划安排 的理由等情况。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包括但不限于电话、传真、邮箱、互 动平台等)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做好分红事项的信息披露。
第二章 利润分配顺序
第四条 公司应当重视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制定持
续、稳定、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公 司税后利润按下列顺序分配:
(一)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提取利润的 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
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二)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
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三)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
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四)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由公司管理层、董
事会结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盈利情况、资金需求和股东回报规划提出、拟定 公司每年利润分配预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批准。
(五)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
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六)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五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
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 本的 25%。
第三章 利润分配政策
第六条 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应重视对投资者
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和股东的即期和长远利益。公司股利分配方案应从公司盈利情况和战略发展的实际需要出发,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并坚持如下原则:
(一)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
投资回报,兼顾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二) 公司按照归属于公司股东的可分配利润的规定比例向股东分配股利。
(三) 公司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四) 如股东存在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形的,公司在利润分配时,应当先从该股东应分配的现金红利中扣减其占用的资金。
(五) 公司依照同股同利的原则,按各股东所持股份数分配股利。但《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第七条 公司当年实现的净利润,在足额预留法定公积金、盈余公积金以
后,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公司采取股票或现金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利润的,需经公司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方式审议通过,并满足以下条件:
(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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