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宇建科:北京市时代九和律师事务所关于环宇建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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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7-19 18:0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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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4-07-19


北京市时代九和律师事务所

关于环宇建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环宇建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受环宇建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北京市时代九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指派李志强律师和李北律师出席了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相关规范性文件,以及《环宇建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具。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资料及相关材料。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公司其他公告文件一并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程序等事项进行了核查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公司董事会于 2024 年 7 月 4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
露平台(http://www.neeq.com.cn)发布了《环宇建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公告(提供网络投票)》,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届次、召集人、召开时间、地点、方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审议事项、登记方式、登记时间及地点、公司联系电话及联系人等事项。

(二)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 2024 年 7 月 19 日上午 9:30 在公
司会议室召开,网络投票时间为2024年7月18日15:00至2024年7月19日15:00,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及议题与公司公告的内容一致。

(三)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樊益棠主持,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董事会工作人员当场对本次股东大会作记录,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董事和董事会秘书签名。

本所律师经审查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与召集人资格

(一)根据公司截至2024年7月12日交易结束后的《全体证券持有人名册》、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签到表、股东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并经本所律师审查,出席和授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 13 人,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194,001,192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3.85%。其中,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与本
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1 人,持有表决权的股数 3,0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00%。
(二)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人员及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一)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以下议案:

1、《关于 2023 年年度权益分派终止的议案》;

2、《关于终止环宇建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定向发行的议案》;

3、《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终止定向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

(二)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事项与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一致,本次股东大会无修改原会议议程及提出新议案的情况,不存在对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之情形,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就公告中列明的 3 项议案进行了审议,并由全体与会股

东采取现场投票的方式进行逐项表决。

(二)公司一名股东和一名监事进行了计票和监票,表决结果当场公布,出

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未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三)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 2023 年年度权益分派终止的议案》;

同意 194,001,192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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