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3-07
北京市时代九和律师事务所
关于
环宇建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定向发行
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二零二四年一月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 Level 6, Tower W2, Oriental Plaza, No.1,East
场 W2 座 6 层 Chang An Ave., Dong Cheng District,
邮编:100738 Beijing 100738 China
电话:86-10-5616 2288 Tel: 86-10-5616 2288
传真:86-10-5811 6199 Fax: 8610-5811 6199
北京市时代九和律师事务所
关于
环宇建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定向发行
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致:环宇建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时代九和律师事务所接受公司委托,担任发行人本次发行事项的专项法律顾问,为本次发行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公众公司办法》、《业务规则》、《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定向发行规则》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已出具《北京市时代九和律师事务所关于环宇建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定向发行之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北京市时代九和律师事务所关于环宇建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定向发行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北京市时代九和律师事务所关于环宇建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定向发行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二)》”),现结合发行人重大诉讼的进展,根据全国股转公司的审核问询函和要求,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是对《法律意见书》的补充,构成《法律意见书》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本所在《法律意见书》中发表法律意见的前提、声明、释义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经办律师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申报挂牌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申报材料一同提交审查,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发行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及经办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问题 1. 关于重大诉讼
根据首轮问询回复,公司存在多项重大诉讼。请公司在《发行说明书》中详细披露重大诉讼的具体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前期审理环节、裁判结果、具体进展、执行情况、与对方的关联关系等,对公司持续经营是否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请主办券商、律师就前述问题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问题回复】
关于重大诉讼的具体情况,公司已在发行说明书“三、本次定向发行对申请人的影响”之“(七)本次定向发行相关特有风险的披露”之“3、经营风险”之“(2)大额涉诉应收账款回收的风险”中补充披露。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签署日,公司未完结的重大诉讼的前期审理环节、裁判结果、具体进展、执行情况、与对方的关联关系具体如下:
1、环宇建设因金加利(天津)有限公司厂区新建工程项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起诉金加利(天津)有限公司
①前期审理环节、裁判结果
2018 年 5 月 11 日,环宇建设因金加利(天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加
利公司”)厂区新建工程项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起诉金加利公司,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此案。
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金加利公司向环宇建设支付工程款 7,385.53 万元;(2)判令金加利公司向环宇建设支付进度款逾期利息 299.19 万元(截至 2019年 4 月 30 日),该等利息的计算均应当截止到实际给付之日止;(3)判令金加利公司赔偿环宇建设其他损失 623.87 万元;(4)请求法院确认环宇建设对在建工程享有优先受偿权;(5)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鉴定费由金加利公司承担。
同时,金加利公司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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