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3-08-29
证券代码:831873 证券简称:环宇建科 主办券商:申万宏源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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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宇建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重大诉讼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控股子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二)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23 年 8 月 29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3 年 8 月 29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公司于 2023 年 8 月 29 日收到法院传票通知 2023 年 9 月 14 日 09:00 在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第八审判庭开庭。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原告
姓名或名称:浙江环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宋良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系公司控股子公司
2、 被告一
姓名或名称:湖州南浔裕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金良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
3、 被告二
姓名或名称:湖州孔雀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金良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2019 年 2 月 28 日,原告与被告一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份,约定原
告承建被告一发包的江蒋漾单元 CX-06-04-03C 地块 B 区(水秀悦府一标段)工程(即“水秀悦府”一标段(南浔域外孔雀城 3.1 期(139 亩)一标段(南区)工程)(以下简称“工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签约合同价 352757635.72 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专用条款第 21 条补充条款约定:“以双方后续签订补充合同或约谈达成一致内容执行,补充条款如与本合同由冲突内容解释顺序补充条款优先。”
2019 年 3 月,原告与被告一签订《南浔域外孔雀城 3.1 期(139 亩)项目一
标段(南区)施工总承包工程补充合同》(以下简称“《施工总承包补充合同》”)一份。双方就工程款结算方式(专用条款 6.3 条等)、工程材料及人工调差(专用条款 6.4 条等)等作了进一步明确约定,且《施工总承包补充合同》还约定了“施工图预转固”的相关程序及计价依据(专用条款 6.3.1 条/13.1-13.3)项)。
根据《施工总承包补充合同》关于“施工图预转固”的相关约定,原告与被告
一于 2021 年 5 月 14 日签订《南浔域外孔雀城 3.1 期(139 亩)项目一标段(南
区)施工总承包工程补充合同(施工图重计量之工程)》。该合同第三条第 1 点明确:“甲乙双方同意将本工程计价方式调整为固定总价合同,合同总金额(合同总金额=合同价款+税金,即为价税合计金额):人民币叁亿肆仟叁佰柒拾万壹仟柒佰零肆元陆角捌分(大写);¥343701704.68 元(小写)。”同时该条款还明确:
“5)除本条款第 3 条约定内容及原《南浔域外孔雀城 3.1 期(139 亩)项目一标
段(南区)施工总承包工程补充合同》中约定的可调差项目外,一切遇国家法律、
法规、政策性的变化与调整以及市场行调整造成其他材料、机械等价格上下浮动,乙方可以或者预见的风险以及合同文件明确的其他风险,均以包含在上述固定价格中或已在上述固定价格中予以考虑,上述风险由乙方自行负担。”据此,关于案涉工程的结算方式调整为施工图固定总价加原《施工总承包补充合同》约定的材料人工调差。
其后,原告与被告一又签订两份补充合同。《南浔域外孔雀城 3.1 期(139亩)项目一标段(南区)施工总承包工程补充合同》补充协议 2》追加了因防水材料供货增加的工程预算价款。《南浔域外孔雀城 3.1 期(139 亩)项目一标段(南区)施工总承包工程补充合同》索赔确认的补充合同》,追加了抢工费用、疫情
专项补偿费用 1579860.53 元。同时,《南浔域外孔雀城 3.1 期(139 亩)项目一
标段(南区)施工总承包工程补充合同》索赔确认的补充合同》第三条明确约定:“原合同及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任何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向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19 年 3 月 11 日,原告筹集资金及组织人工、机械、购买材料进场开始施
工。2021 年 11 月 19 日,工程通过五方主体验收并于 2021 年 11 月底交付使用。
其后原告向被告一提交结算资料并数次与被告一沟通结算事宜,但被告一均借口
拖延结算。2022 年 8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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