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冠股份:关于与认购对象签署股份认购协议补充协议的公告
名冠股份资讯
2018-07-19 15:3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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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8-07-19


证券代码:831842 证券简称:名冠股份 主办券商:东北证券
上海名冠净化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认购对象签署《股份认购协议补充协议》的
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公司员工杨卫海于2016年6月29日分别与公司签署了《股份认购协议》(以下简称“原协议”),并于2016年7月4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披露了《股票发行方案》。本次发行的相关议案经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和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于2016年10月13日取得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关于上海名冠净化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发行股份登记的函(股转系统函2016【7410】号)》。新增股份已于2016年11月11日挂牌并公开转让。

2018年7月15日,股份认购对象杨卫海分别与公司、控股股东周慎签署了《股份认购协议补充协议》,该事项已经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公告审议,尚需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现对原协议的部分内容(补充协议中甲方为认购对象,乙方为上海名冠净化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丙方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周慎)作出如下补充:


一、原协议第三条第四款为:

4、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甲方承诺,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将全职连续为乙方服务三年(以下简称“承诺服务期”)。上述服务期应当是连续的,非经乙方书面同意,不得中断;因甲方过错导致乙方在服务期限内解除或终止与其之间劳动合同的,视为服务期限未满。

(2)甲方持有股份后,根据《公司章程》等规定行使股东的权利、履行股东的义务,并按乙方所聘岗位的要求,忠实勤勉、恪守职业道德,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完成岗位工作目标,在股票锁定期内的绩效考核应当达到乙方规定的绩效考核标准的85%以上。

(3)甲方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乙方规章制度,积极维护乙方利益,不得从事任何有损乙方利益的行为。

(4)甲方在工作期间,不得从事违法、犯罪的活动,不得受到主管行政管理部门的处罚,不存在因故意或重大过失严重违反乙方规章制度的情形。

(5)甲方应全职为乙方或乙方子公司工作,不得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或者劳务关系,不得以任何方式直接或者间接参与乙方业务相同或者相似的投资或经营活动。
(6)甲方应忠实保守乙方的商业秘密,禁止利用职务及参与管


理之便取得的信息,从事或帮助他人从事与乙方业务相同或相似的经营。

(7)除非乙方董事会同意,不得对乙方股票设置质押、收益权转让、股权代持等权利限制,不因任何诉讼、仲裁等而使乙方股票受到查封、冻结、拍卖、变卖等司法限制。

(8)法律、法规所约定的其他权利义务。

补充后:

4、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甲方承诺,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将全职连续为乙方服务三年(以下简称“承诺服务期”)。上述服务期应当是连续的,非经乙方书面同意,不得中断;因甲方过错导致乙方在服务期限内解除或终止与其之间劳动合同的,视为服务期限未满。

(2)甲方持有股份后,根据《公司章程》等规定行使股东的权利、履行股东的义务,并按乙方所聘岗位的要求,忠实勤勉、恪守职业道德,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完成岗位工作目标,在股票锁定期内的绩效考核应当达到乙方规定的绩效考核标准的85%以上。

(3)甲方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乙方规章制度,积极维护乙方利益,不得从事任何有损乙方利益的行为。
(4)甲方在工作期间,不得从事违法、犯罪的活动,不得受到主管行政管理部门的处罚,不存在因故意或重大过失严重违反乙方规


章制度的情形。

(5)甲方应全职为乙方或乙方子公司工作,不得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或者劳务关系,不得以任何方式直接或者间接参与乙方业务相同或者相似的投资或经营活动。

(6)甲方应忠实保守乙方的商业秘密,禁止利用职务及参与管理之便取得的信息,从事或帮助他人从事与乙方业务相同或相似的经营。

(7)除非乙方董事会同意,不得对乙方股票设置质押、收益权转让、股权代持等权利限制,不因任何诉讼、仲裁等而使乙方股票受到查封、冻结、拍卖、变卖等司法限制。

(8)法律、法规所约定的其他权利义务。

若甲方违反上述承诺,甲方应转让持有的本协议项下新增股份给丙方,并积极配合丙方办理股份转让相关登记手续:

(1)若甲方为乙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离职后半年内,甲方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乙方股份,离职半年后方可开始转让;甲方在离职半年后,解除全部限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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