硕泉园林:-董事会关于2019年度财务报告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专项说明公告
硕泉园林资讯
2020-04-30 21:05: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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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0-04-30


公告编号:2020-016

证券代码:831837 证券简称:硕泉园林 主办券商:长江证券
硕泉园林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 2019 年度

财务报告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专项说明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 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中证天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接受硕泉园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硕泉园林”或“公司”)委托,审计了公司 2019 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后出具了中证天通(2020)证审字第 1000018 号保留意见的非标准审计报告。现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的规定,就上述非标准审计意见涉及事项说明如下:
一、审计报告中保留意见的内容:

硕泉园林公司于 2019 年 3 月 27 日、2019 年 4 月 1-4 日分别开
具了 45,000,000.00 元、43,000,000.00 元的银行承兑汇票,通过持票人将该银行承兑汇票背书转让给第三方公司(晋江市非凡纸品贸易有限公司、陕西彤欣源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上海贝进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上海界路实业有限公司、杭州吉喆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第三
方公司于 2019 年 3 月 28 日、2019 年 4 月 2-10 日将 43,297,286.77
元、41,416,554.67 元以往来款转至硕泉园林公司,硕泉园林公司称

公告编号:2020-016

该款项为票据贴现款。由于上述事项存在违规行为,我们无法确定该
事项对硕泉园林公司 2019 年 12 月 31 日财务状况和 2019 年度经营成
果的影响。因两次票据贴现产生费用 3,286,158.56 元,硕泉园林公司未能提供相应票据,我们无法判断该费用的真实性。
二、董事会对非标准审计意见的说明

公司董事会已知悉该保留意见,其涉及事项与事实相符。本公司无法提供审计所需相关资料的原因如下:

公司 “河南 107 道路绿化”项目在 2019 年 1、2 月份收取第二
第三批进度款,总额 64,323,407.89 元。合同甲方“河南皓联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要求公司在郑州银行驻马店分行开立帐户,并要求进度款总额的 70%(4500 万元)不能直接使用,需要在郑州银行开出信用证并贴现后才能使用。(原因是皓联与郑州银行的贷款合同中有这要求,没有书面文件,只是开会口头通知)

公司在郑州银行驻马店分行办理信用证过程中,遇到多方面的问题,无法开出信用证。经与河南皓联、郑州银行三方协商,被逼将信用证改为办理两次银行承兑汇票,并办理两次贴现。

公司于 3 月份收到皓联公司工程款 4500 万元,这 4500 万元作为
保证金开出了 4500 万元的一年期银行承兑汇票(现已到期已兑付),并由郑州银行驻马店分行委托第三方公司进行了贴现,贴现回款4329
万元;4 月份公司再将 4300 万元作为保证金开出 4300 万元一年期银
行承兑汇票(现已到期已兑付),再由郑州银行驻马店分行委托第三方公司进行了贴现,贴现回款 4141 万元。两次贴现共产生利息


公告编号:2020-016

3,286,158.56 元(没有利息单据,公司提出要求提供发票,但银行回复无法提供),郑州银行驻马店分行收费 44,000 元,总费用
3,330,158.56 元。

因为工程合同的支付方式是直接转帐支付的,对于该笔收款,公司是不同意这种收款的操作方式的,皓联与郑州银行的贷款合同不应该限制我公司的支付行为,但迫于收款压力,公司只能按要求操作针对上述事项,公司的应对措施如下:

1、继续与银行方面及上述第三方公司的沟通要求其提供必要的业务票据等证明文件,如有必要将采取法律手段;

2、公司后续将完善相关制度及流程,避免此类事项再次发生。
三、 董事会意见

公司董事会认为中证天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依据相关情况,本着严格、谨慎的原则,对上述事项出具保留意见的非标准审计报告,董事会表示理解,该报告客观严谨地反映了公司 2019 年度的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董事会正组织公司董事、高管等人员积极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审计报告中所提事项对公司的影响。

特此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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