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广东智冠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决定
智冠股份资讯
2019-07-19 09:5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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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9-07-19

关于对广东智冠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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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081
当事人:
广东智冠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简称智冠股份),住所地:
惠州市花边北路 11 号清华苑第三层 305 号。
卢慧莉,女, 1973 年 1 月出生, 时任公司董事长, 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
经查明, 智冠股份有以下违规事实:
2016 年 5 月, 智冠股份及其子公司为惠州市通创宏实业发
展有限公司借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涉及金额 1000 万元,占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89%; 2017 年 10 月, 智冠股份为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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际控制人卢慧莉借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涉及金额 1800 万元,
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7.69%。上述事项均未履行审议程
序且未予披露。 目前,上述借款已逾期, 根据有关裁定书, 智冠
股份应承担相应连带责任。
因上述违规对外担保, 智冠股份于 2018 年 8 月涉及仲裁
600 万元,于 2018 年 9 月涉及诉讼 1800 万元, 上述事项均未及
时披露。
智冠股份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第 1.4 条、《全国
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以下简称《信
息披露细则》)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构成公司治理
及信息披露违规。
针对上述违规行为, 卢慧莉未能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违
反了《业务规则》 第 1.4、 1.5、 4.1.4 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
为负有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业务规则》第 6.1 条和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细
则》第十四条的规定,我司做出如下决定:
对智冠股份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对卢慧莉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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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此提出警示如下:
你方应当按照《业务规则》、《 信息披露细则》等业务规则诚
实守信、规范运作,进一步健全内部控制制度,提高全员合规意
识和风险意识。 特此告诫你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应当充分重视
上述问题并吸取教训,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否则,我司将进
一步采取自律监管措施或给予纪律处分。
挂牌公司应自收到本自律监管决定书之日起 2 个转让日内
及时披露相应信息。
全国股转公司公司监管部
2019 年 7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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