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9-03-29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米奥兰特商务会展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501号上海中心大厦9、11、12楼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米奥兰特商务会展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浙江米奥兰特商务会展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米奥兰特商务会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浙江米奥兰特商务会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审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审查的相关文件、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的。公司于2019年3月11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上刊登了《浙江米奥兰特商务会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会议议题、出席会议人员、登记方法等予以公告,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超过20日。
本次股东大会于2019年3月29日在上海市恒丰路218号2104室如期召开。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符合通知内容。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为6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68,071,1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90.61%。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大会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也未发生股东提出新议案的情形。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进行表决。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公司2018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68,071,10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2、审议通过《公司2018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68,071,10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3、审议通过《公司2018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68,071,10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