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益气动: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天津博益气动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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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06 17:1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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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4-0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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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天津博益气动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康达股会字【2024】第 0204 号

致:天津博益气动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天津博益气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参加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下简称“《治理规则》”)、

《天津博益气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就本次会议的召集

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

关于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谨作如下声明:

(1)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及本所律师仅就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

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进行核查和见证并发表法律意见,

不对本次会议的议案内容及其所涉及的事实和数据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2)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

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的或者

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

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


(3)公司已向本所及本所律师保证并承诺,其所发布或提供的与本次会议有关的文件、资料、说明和其他信息(以下合称“文件”)均真实、准确、完整,相关副本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所发布或提供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4)本所及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必备文件予以公告,未经本所及本所律师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人不得将其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本次会议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同意召开。

根据发布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的《天津博益气动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公司董事会于本次会议召开 20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了全体股东,对本次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出席人员、召开方式、审议事项等进行了披露。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会议方式召开。

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将于 2024 年 5 月 6 日下午 14:00 在天津开发区泰丰路 80 号公司第
一会议室召开,由董事长艾子蔚先生主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治理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人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公司法》《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治理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出席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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