力思特:终止挂牌反馈意见的回复
力思特资讯
2018-02-02 17:55: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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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8-02-02

成都力思特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终止挂牌反馈意见的回复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成都力思特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力思特”和“公

司 ”)于2017年9月5日召开董事会,2017年9月21日召开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申请公司股票在全国中

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终止挂牌的议案》。公司于2017年10月11

日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股转

公司”)报送了终止挂牌的申请材料。经核对,股转公司认为公

司申请符合《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的

相关要求,予以受理,并向公司出具了编号为172929的《受理

通知书》。随后收到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

下简称“股转公司”)的反馈意见。现针对反馈意见作出以下回

复:

一、因公司业务发展需要及长期战略发展规划,公司申请公

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终止挂牌。

请公司明确具体摘牌原因,说明公司业务发展及长期战略发

展规划的具体内容。

公司回复:

1

公司经过谨慎考虑,具体摘牌原因为:根据当前行业发展趋

势,结合公司自身业务发展战略规划,以及当下实际经营状况,

现阶段公司需要更加专注业务拓展和生产、研发等方面的发展。

加之考虑到目前信息披露成本较高、公司也暂无融资需求等原因,

为了进一步提升公司的决策效率,降低成本,扩大竞争优势,促

进公司更好的发展,为公司后续IPO 打好坚实的基础。公司决

定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申请终止挂牌。

二、异议股东权益保护。

请公司说明对异议股东保护措施的落实情况,异议股东保护

措施的合理性,挂牌公司与异议股东的联系情况,挂牌公司及相

关方是否已与异议股东取得一致或达成相关协议,保护措施中是

否包含争议调解机制等。

公司回复:

(一)异议股东保护措施的合理性及是否包含争议调解机制

为充分保护公司异议股东(异议股东包括公司2017年第一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但未参加该次审议终止挂

牌事项股东大会的股东和已参加该次股东大会但未投赞成票的

股东)的权益,本公司采取的保护措施如下:

1、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承诺回购

(1)回购对象需满足如下条件之一:

A、未出席公司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股东;

2

B、出席公司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对《关于申请

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终止挂牌的议案》提出有

效反对或弃权票的股东。

(2)回购价格

按照不低于该异议股东取得公司股份时的成本价进行回购,

但最终回购价格将在上述基础上双方协商确定为准。

(3)回购期限

自公司本次终止挂牌议案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6个月

内,为本次回购股份的有效期限。

上述期限内未向公司提交书面申请的股东,则视为该股东同

意继续持有公司股份,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指定第三

方将不再承担上述回购事宜。

2、争议调解机制

公司已设定专人负责与异议股东的联系及沟通,采取电话、

电子邮件、资料邮寄等方式向异议股东传送资料并收集异议股东

反馈信息,并将异议股东反馈意见统一整理上报公司管理层。在

公司管理层形成反馈意见后,亦由专人负责向异议股东进行信息

反馈及沟通。若出现争议及纠纷的,公司将召集相关人员与公司

管理层就相关问题进行当面沟通,以形成一致意见。

另外,力思特的《公司章程》第九条规定“…… 公司、股东、

3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涉及本章程规定的纠纷,应当先

行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通过诉讼方式解决。”以充分保

障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权益。

3、摘牌后的信息披露

如公司终止挂牌后,公司的任何重大信息将通过公司官网

http://www.listpharma.com进行发布公告,以便公司股东及时了

解和掌握到公司的动态。公司由专人负责中小股东的沟通事宜,

公司对外沟通电话保持畅通,以便公司股东可以随时同公司取得

联系,了解公司情况。

4、联系方式

公司联系人和联系方式如下:

联系人:胡涛、赵微

联系电话:028-85918191

联系邮箱:hy@listpharma.com

联系地址: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北段20号高新国际广场B

座801室

上述异议股东保护措施,符合《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业务规则(试行)》和力思特《公司章程》的规定。股票回购价

格不低于异议股东取得公司股份时的成本价,公司有专人负责与

异议股东联系,异议股东保护措施合理,并且保护措施中包含争

4

议调解机制。

(二)与异议股东的联系情况

自公司于2017年9月6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公司控股股东

及实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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