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8-02-02
成都力思特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终止挂牌反馈意见的回复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成都力思特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力思特”和“公
司 ”)于2017年9月5日召开董事会,2017年9月21日召开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申请公司股票在全国中
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终止挂牌的议案》。公司于2017年10月11
日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股转
公司”)报送了终止挂牌的申请材料。经核对,股转公司认为公
司申请符合《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的
相关要求,予以受理,并向公司出具了编号为172929的《受理
通知书》。随后收到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
下简称“股转公司”)的反馈意见。现针对反馈意见作出以下回
复:
一、因公司业务发展需要及长期战略发展规划,公司申请公
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终止挂牌。
请公司明确具体摘牌原因,说明公司业务发展及长期战略发
展规划的具体内容。
公司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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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过谨慎考虑,具体摘牌原因为:根据当前行业发展趋
势,结合公司自身业务发展战略规划,以及当下实际经营状况,
现阶段公司需要更加专注业务拓展和生产、研发等方面的发展。
加之考虑到目前信息披露成本较高、公司也暂无融资需求等原因,
为了进一步提升公司的决策效率,降低成本,扩大竞争优势,促
进公司更好的发展,为公司后续IPO 打好坚实的基础。公司决
定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申请终止挂牌。
二、异议股东权益保护。
请公司说明对异议股东保护措施的落实情况,异议股东保护
措施的合理性,挂牌公司与异议股东的联系情况,挂牌公司及相
关方是否已与异议股东取得一致或达成相关协议,保护措施中是
否包含争议调解机制等。
公司回复:
(一)异议股东保护措施的合理性及是否包含争议调解机制
为充分保护公司异议股东(异议股东包括公司2017年第一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但未参加该次审议终止挂
牌事项股东大会的股东和已参加该次股东大会但未投赞成票的
股东)的权益,本公司采取的保护措施如下:
1、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承诺回购
(1)回购对象需满足如下条件之一:
A、未出席公司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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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出席公司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对《关于申请
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终止挂牌的议案》提出有
效反对或弃权票的股东。
(2)回购价格
按照不低于该异议股东取得公司股份时的成本价进行回购,
但最终回购价格将在上述基础上双方协商确定为准。
(3)回购期限
自公司本次终止挂牌议案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6个月
内,为本次回购股份的有效期限。
上述期限内未向公司提交书面申请的股东,则视为该股东同
意继续持有公司股份,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指定第三
方将不再承担上述回购事宜。
2、争议调解机制
公司已设定专人负责与异议股东的联系及沟通,采取电话、
电子邮件、资料邮寄等方式向异议股东传送资料并收集异议股东
反馈信息,并将异议股东反馈意见统一整理上报公司管理层。在
公司管理层形成反馈意见后,亦由专人负责向异议股东进行信息
反馈及沟通。若出现争议及纠纷的,公司将召集相关人员与公司
管理层就相关问题进行当面沟通,以形成一致意见。
另外,力思特的《公司章程》第九条规定“…… 公司、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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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涉及本章程规定的纠纷,应当先
行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通过诉讼方式解决。”以充分保
障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权益。
3、摘牌后的信息披露
如公司终止挂牌后,公司的任何重大信息将通过公司官网
http://www.listpharma.com进行发布公告,以便公司股东及时了
解和掌握到公司的动态。公司由专人负责中小股东的沟通事宜,
公司对外沟通电话保持畅通,以便公司股东可以随时同公司取得
联系,了解公司情况。
4、联系方式
公司联系人和联系方式如下:
联系人:胡涛、赵微
联系电话:028-85918191
联系邮箱:hy@listpharma.com
联系地址: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北段20号高新国际广场B
座801室
上述异议股东保护措施,符合《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业务规则(试行)》和力思特《公司章程》的规定。股票回购价
格不低于异议股东取得公司股份时的成本价,公司有专人负责与
异议股东联系,异议股东保护措施合理,并且保护措施中包含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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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调解机制。
(二)与异议股东的联系情况
自公司于2017年9月6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公司控股股东
及实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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