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2-05-23
上海严义明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知音音乐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Yan Yiming Law Firm
上 海 严 义 明 律 师 事 务 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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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严义明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知音音乐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知音音乐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严义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知音音乐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严义明律师、李梦瑶律师(以下简称“本所经办律师”)列席并见证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现行《上海知音音乐文化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上海知音音乐文化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本所律师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并发表本法律意见。
在本法律意见中,本所经办律师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会议召集人与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业务规则》、《信息披露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范发表意见,不对本次股东大会议案的内容以及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等问题发表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及经办律师书面同意,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经办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公司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核查和验证的基础上,现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由董事会根据 2022 年 4 月
27 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召集。公司董事会于 2022 年 4 月 29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官网(http://www.neeq.com.cn)上发布了《上海知音音乐文化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经核查,本次会议通知载明了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会议地点、会议召开方式、会议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等事项,并确定股权登记日为 2022 年 5 月17 日。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会议通知的要求于 2022 年 5 月 20 日 10 时在上海市丁香
路 1599 弄会所一楼以现场会议的形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实际召开的时间、地点与公告内容一致。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和现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召集,董事长朱文玉主持。
本所经办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和现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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