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1-08-24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沧州天河化纤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及相关责任主体收到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纪律处分及自律监管措施决定的风险提示性公告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沧州天河化纤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天河化”或“公司”)的持续督导主办券商,通过持续督导,发现公司存在以下情况:
一、 风险事项基本情况
(一) 风险事项类别
挂牌公司是否履
序号 风险事项类别
行信息披露义务
1 其他与定期报告相关风险事项 否
(二) 风险事项情况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于
2021 年 8 月 20 日对 ST 天河化及时任董事长梁洪泉、时任董事会秘书梁红雁出
具了《关于给予沧州天河化纤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纪律处分及自律监管措施的决定》(股转系统发[2021]74 号)(以下简称“处罚决定”)。处罚决定显示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存在以下违规及处罚情形:
截至 2021 年 4 月 30 日,挂牌公司未按期编制并披露 2020 年年度报告,违
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第 1.4 条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第三条、第十三条的规定,构成信息披露违规。
挂牌公司时任梁洪泉、时任董事会秘书(信息披露负责人)梁红雁未能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违反了《业务规则》第 1.4 条和《信息披露规则》第三条的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根据《业务规则》第 6.1 条、第 6.2 条、第 6.3
条及《信息披露规则》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全国股转公司作出如下决定:
给予 ST 天河化公开谴责的纪律处分,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给予梁洪泉公开谴责的纪律处分,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对梁红雁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二、 对公司的影响
根据全国股转公司的处罚决定,公司因信息披露违规受到公开谴责的纪律处分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三、 主办券商提示
主办券商已通过邮件、微信等方式将处罚决定送达至 ST 天河化及相关责任主体,并督促公司依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主办券商提醒广大投资者:
请广大投资者充分关注上述事项及由此产生的相关风险,慎重作出投资决策。
四、 备查文件目录
《关于给予沧州天河化纤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纪律处分及自律监管措施的决定》(股转系统发[2021]74 号)
东北证券
2021 年 8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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