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8-08-20
公告编号:2018-027
证券代码:831749 证券简称:大和恒 主办券商:湘财证券
北京大和恒粮油贸易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监管部出具的监管意见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北京大和恒粮油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8年8月17日收到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公司监管部出具的《关于对北京大和恒粮油贸易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的监管意见函》(公司监管部发
[2018]272号,以下简称《监管意见函》)。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经查明,2017年1月至2017年9月期间,你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黄春啟违规占用公司资金978,294.57元,占挂牌公司
2016年期末净资产的10.81%,截至2017年9月11日全部归还。以上行为未按照公司章程履行审议程序,也未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上述行为构成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细则》)第五十六条第十五款规定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及其关联方占用资金行为,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第4.1.4条的规定。挂牌公司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业务
公告编号:2018-027
规则》第1.4条的规定,同时未及时披露占用资金的情况违反了《信息披露细则》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
你公司董事长、财务负责人对以上资金占用进行了审批,信息披露负责人未及时披露上述重大事项,未能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违反了《业务规则》第1.5条的规定。
鉴于上述事实,我部对你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兼时任董事长黄春啟、时任财务负责人李丽莉、时任信息披露负责人郑健出具监管意见函。
你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应当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并吸取教训,按照《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业务规则》和《信息披露细则》等相关规定,诚实守信,规范运作,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认真、准确和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业务,完善公司治理,杜绝上述问题再次发生。”
公司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已对上述问题进行了整改和规范,相关情况参见公司于2017年8月11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发布的《北京大和恒粮油贸易股份有限公司资金占用暨关联交易补发声明公告》(公告编号:2017-033)。公司将吸取教训,按照《公司法》、《业务规则》和《信息披露规则》等相关规定,完善公司治理,规范运作,杜绝上述问题再次发生。
北京大和恒粮油贸易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8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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