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7-06-27
一、无法表示意见情况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受北京大和恒粮油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或“大和恒公司”)委托,对公司2 016年度财务报表进行了审计,
审计后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信会师报字[2017]第ZBll754号)。
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试行)》的规定,现
将有关情况进行说明。
导致无法表示意见的事项段的内容为:
我们在对贵公司的财务报告进行审计时,发现贵公司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
控制执行存在重大缺陷,我们无法核实货币资金、应收账款、存货、收入、成本
等会计科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二、董事会对无法表示意见所涉事项的说明
公司董事会认为,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认为,在对公司财务
报告进行审计时,发现公司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执行存在重大缺陷,无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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