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和恒: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大和恒资讯
2023-02-10 19:2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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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3-02-10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大和恒粮油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与
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 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 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及《北京大和恒粮油贸易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募集资金”系指公司通过法律规定的公开及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
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包括公司发行股票或公司债券募集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 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直接或间接占用或者挪用公司募集资金,不

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使用募集资金,

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五条 公司应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

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的规定,及时披露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章 募集资金存储

第六条 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募集资金

专户”),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募集资金专户集中管理,公司不得
将募集资金存储于其他银行账户(包括但不限于基本账户、其他专用账户、临时账户);
募集资金专户亦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

第七条 公司应当在发行认购结束后验资前,与主办券商、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

签订三方监管协议,该协议的内容应当符合全国股转公司的要求,并按全国股转公司规定
及时提交至全国股转公司报备。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主办券商或商业银行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两周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在此期间已存放于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中的认购资金不得使用。

第八条 发行认购完成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
计师事务所完成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公司应将募集资金及时、完整地存放在专户内。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第九条 公司在验资完成且签订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后可以使用募集资金;存
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在新增股票完成登记前不得使用募集资金:

(一)公司未在规定期限或者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最近一期定期报告;

(二)最近十二个月内,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行政监管措施、行政处罚,被全国股转公司采取书面形式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因违法行为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等;

(三)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募集资金应当用于公司主营业务及相关业务领域,应当按照定向发行文件
中承诺的募集资金用途使用募集资金,实行专款专用。

第十一条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时,应当严格履行申请和审批手续,按公司财务资金使
用审批规定办理手续。

第十二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用于主营业务及相关业务领域。公司使用募集资金不
得有如下行为:

(一)用于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其他权益工具投资、其他债权投资或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

(二)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营业务的公司;

(三)用于股票及其他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

(四)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五)违反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十三条 公司应采取措施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防止募集资金被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方占用或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方利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公告编号:2022-071 公告编号:2022-071

第十四条 在募集资金使用过程中,在不影响项目建设的前提下,经公司董事会决策

并披露后,公司可以将暂时闲置的募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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