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浦科技: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地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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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4-19 16:36: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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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8-04-19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地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中国 北京



二〇一八年四月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地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江苏地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本所”)接受江苏地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的委托,指派刘新宇律师、马玉泉律师(“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发表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



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的本所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电子文档或口头证言真实、完整、有效,不存在虚假陈述、重大遗漏或隐瞒,所有副本材料与复印件均与原件一致。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所必备的法律文件进行公告,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2018年3月30日,公司董事会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



通过《关于提请召开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同意于2018年4月19



日召开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



(二)2018年3月30日,公司董事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网站公



告并刊登了江苏地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该通



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基本情况、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办法、其他事项等。



(三)本次股东大会于2018年4月19日在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由公



司董事长段孝宁主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出席和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共【13】名,代表股份【75,287,6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2.84】%。上述出席人员为公司董事会确定的股权登记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登记在册的股东及其授权的代理人,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其代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二)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



(一)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如下:



1、审议《关于2017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75,287,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股数【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股数【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2、审议《关于2017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75,287,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股数【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股数【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3、审议《关于2017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75,287,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股数【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股数【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4、审议《关于2017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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