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浦科技: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地浦科技资讯
2017-06-28 17:5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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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7-06-28

公告编号:2017‐032



证券代码:831737 证券简称:地浦科技 主办券商:东海证券



江苏地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江苏地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地浦科技”)于2017年6月28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以下简称“江苏证监局”)出具的《关于对江苏地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17〕20号)(以下简称“决定书”),现将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一、决定书的主要内容



“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96 号),



近日我局对你公司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进行核查。经查,我局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15年7-10月,你公司向关联方上海地浦化工有限公司累计提供资金4,770.57万元。2016年1月4日,你公司向上海地浦化工有限公司提供资金2138万元。前述资金已全部归还。上述资金占用行为未及时履行相应决策审批程序,未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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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17‐032



上述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二十条的规定。依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现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你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整改:



一、公司应切实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并严格执行,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股东及其关联方以各种形式占用或者转移公司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



二、公司应强化信息披露管理,严格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加强对相关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公司说明及整改措施



1、公司接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的行政监管措施,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2、公司对上述事项高度重视,将严格按照《决定书》的监管要求作出以下整改:(1)不断切实完善公司治理,有效防止占用;(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董监高人员加强对《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 2/3



公告编号:2017‐032



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试行)》等法律法规的学习,提高规范管理意识,提高信息披露质量,确保信息披露更加规范。



特此公告。



江苏地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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