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7-06-22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文件
2017 338
关于对江苏地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决定
当事人:
江苏地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地浦科技”),住所地灌南县堆沟港镇(化学工业园),法定代表人段孝宁。
段孝宁,男,1964年12 月出生,地浦科技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
经查明,地浦科技存在如下违规行为:
地浦科技2015年4月9日启动2015年第一次股票发行,
募集资金4160万元,2015年5月22日取得股份登记函;2015
年 6月26 日启动2015 年第二次股票发行,募集资金 1520万
元,2015年8月18日取得股份登记函。在上述两次股票发行过
程中,地浦科技均存在取得股份登记函之前使用募集资金的行为。同时,地浦科技于2015年7-8月将募集资金中的968万元
拆借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关联企业上海地浦化工有限公司,构成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关联方资金占用。
地浦科技上述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第1.4条、第1.5条、第4.1.4条,《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试行)》第四十六条,《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业务指南》第 1 条的规定。段孝宁作为地浦科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此负有责任。
鉴于地浦科技存在上述多项违规事实,违规情节恶劣,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第6.1条、《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业务细则(试行)》第三十条、《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试行)》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我司做出如下决定:
对地浦科技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段孝宁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我司特此警示如下:
地浦科技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段孝宁应当按照《公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业务细则(试行)》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业务指南》等业务规则,诚实守信,规范运作。地浦科技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我司相关业务规则,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
特此告诫地浦科技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段孝宁应当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并吸取教训,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否则,我司将进一步采取自律监管措施或给予纪律处分。
挂牌公司应当自收到本自律监管决定书之日起 2 个转让日
内及时披露相应信息。
全国股转公司
2017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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