展通电信: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展通电信资讯
2023-04-26 16:0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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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3-04-26


证券代码:831734 证券简称:展通电信 主办券商:浙商证券
宁波展通电信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已经 2023 年 4 月 26 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将
提交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宁波展通电信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利润
分配行为,建立科学、持续、稳定的分配机制,增强利润分配的透明度,保证公司长远可持续发展,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宁波展通电信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
规定召开股东大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第二章 利润分配顺序

第三条 公司应当重视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制定持续、
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公司税后利润按下列顺序分配:


(一)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 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达到公司注册资本 50%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二)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三)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四)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五)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如有)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四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
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法定公积金转为注册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 25%。

第五条 利润分配应以每 10 股表述分红派息、转增股本的比例,股本基数应
当以方案实施前的实际股本为准。

第六条 利润分配如涉及扣税的,应在每 10 股实际分派的金额、数量后注明
是否含税。

第三章 利润分配政策

第七条 利润分配的原则:公司利润分配以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为前提,兼顾
对投资者稳定、合理的投资回报。公司应根据自身的财务结构、盈利能力和未来的投资、融资发展规划制定利润分配办法,但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并坚持如下原则:

(一)按法定顺序分配的原则;


(三)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润的原则;

(四)公司分配的利润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不得影响公司持续经营能力的原则。

第八条 公司当年实现的净利润,在足额提取法定公积金、任意公积金(如
有)以后,公司的利润分配形式、条件及比例为:

(一)利润分配的形式: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公司优先以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在确保足额现金股利分配、保证公司股本规模和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为保持股本扩张与业绩增长相适应,公司可以采用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二)利润分配的时间间隔:公司经营所得利润将首先满足公司经营需要,在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资金需求的前提下,可以每年度进行利润分配,公司可以进行中期分红。当年未分配的可分配利润可留待以后年度进行分配。

(三)公司现金分红的条件和比例:公司当年合并报表后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且现金流充裕,不存在影响利润分配的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事项的情况下,可以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

(四)公司发放股票股利的条件:在保证公司股本规模和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基于回报投资者和分享企业价值考虑,当公司股票估值处于合理范围内,公司可以发放股票股利,具体方案需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第九条 利润分配决策机制和程序:公司董事会应当先制订分配预案。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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