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2-06-10
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长春市朱老六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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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长春市朱老六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
德恒 06F20210439-00001 号
致:长春市朱老六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长春市朱老六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朱老六或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18年修正)》(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3号——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以及《长春市朱老六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朱老六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回购注销事项)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已对公司向本所提交的有关文件、资料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本所在出具本法律意见之前已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其已向本所提供了出具本法律意见所需的全部原始书面资料或副本资料或口头陈述,且全部文件、资料或口头陈述均真实、完整、准确;其已向本所提供或披露了出具本法律意见所需的全部有关事实,且全部事实真实、准确、完整;其向本所提交的各项文件、资料中的签字与印章真实有效,公司有关人员在本所律师调查、验证过程中所作的陈述真实、准确、完整,所提供有关文件、资料的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其向本所提交的各项文件、资料的签署人均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并且其签署行为已获得恰当、有效的授权。
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出具日前公布且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对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并基于对本法律意见出具日前已
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仅供朱老六本次回购注销事项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作其他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朱老六本次回购注销事项的必备文件,随其他文件材料一同上报或公告,并对本法律意见内容依法承担责任。
基于以上所述,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激励计划及本次回购注销的批准与授权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激励计划已履行如下批准与授权:
(一)本次激励计划的批准及授权
2021 年 7 月 19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第三届监事会
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认定公司核心员工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关于<长春市朱老六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与激励对象签署<附条件生效的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2021年8月9日,公司召开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逐项审议通过《关于认定公司核心员工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关于<长春市朱老六食品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与激励对象签署<附条件生效的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根据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被授权“根据激励计划的规定在公司或激励对象发生异动时进行激励计划和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的处理”。
2021年9月2日,公司发布了《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结果公告》,公司完成向11名激励对象授予1,230,000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登记手续,登记日为2021年8月31日。
(二)本次回购注销的批准与授权
2022年6月10号,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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