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航环保:北京德和衡(济南)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福航新能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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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1-02 17:07: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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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4-01-02


北京德和衡(济南)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福航新能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德和衡(济南)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福航新能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德和衡证见意见(2023)第 00264 号
致:山东福航新能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和衡(济南)律师事务所(简称“本所”)接受山东福航新能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高人杰律师、田雨青律师出席了公司 2023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简称“本次股东大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简称“《证券法》”)及《山东福航新能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进行审查。

关于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1.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

2. 本所律师假定公司提交给本所律师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有关人员的身份证明、股票账户卡、授权委托书等)是真实、完整的,该等资料上的签字和/或印章均为真实,授权书均获得合法及适当的授权,资料的副本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或原件一致。

3.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责任。


4.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声明,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正 文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董事会已于 2023 年 12 月 15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
披露平台刊登了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山东福航新能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3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公告(提供网络投票)》(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的内容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1.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2.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3 年 12 月 30 日上午 10:00 在公司会议
室召开,与《会议通知》中的时间、地点及召开方式一致。

3. 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中国结算”)持有人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 年 12
月 29 日下午 15:00 至 2023 年 12 月 30 日下午 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及其配套文件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

根据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证明及股东登记的相关资料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5 名,代
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1,887.7412 万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9.33%。
根据中国结算在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在本次股东大会确定的网络投票时段内,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2.1412 万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由公司董事长王志刚先生主持。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均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根据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采取以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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