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特爱:北京市君佑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瑞特爱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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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5-18 17:4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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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3-05-18


北京市君佑律师事务所

关于

北京瑞特爱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君佑律师事务所

JUNYOU LAWYERS

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 2 号数码大厦 B 座 15 层

邮编:100086


北京市君佑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瑞特爱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京君法意(2023)第 26 号
致:北京瑞特爱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瑞特爱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 年 5 月 18
日在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四街 36 号 3 号楼 3 层会议室召开公司 2022 年
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北京市君佑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聘任,指派本所律师参加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北京瑞特爱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和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发表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程序等事项发表法律意见,不对本次股东大会议案的内容以及议案中所涉事实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等问题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的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对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文件资料及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的资格和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项进行了核查验证,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决定召集,公司董事会已于 2023 年 4 月 27 日
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的信息披露平(www.neeq.com.cn)刊登了《北京瑞特爱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公告编号:2023-018),即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公告。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日期、地点、方式和参加会议对象等,说明了股东可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并参加表决的权利。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经提前 20 日以公告方式作出。

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为 2023 年 5 月 10 日。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 2023 年 5 月 18 日上午
10:00 在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四街 36 号 3 号楼 3 层会议室召开,会议的
时间、地点及其他事项与会议通知披露一致。本次股东大会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情况由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制作了会议记录,并由参加会议的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签名存档。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本所律师依据公司提供的股东名册,对出席会议的公司法人股东的单位证明或法定代表人授权证明及出席会议的自然人股东个人身份证明等进行了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人员为: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14人,代表股份数19,444,186股,占公司总股本的73.10%,参会股东均为股权登记日2023年5月10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北京市君佑律师事务所律师。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现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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