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7-04-20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哈尔滨工业大学软件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19号富凯大厦B座12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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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哈尔滨工业大学软件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
德恒01F20150084-02号
致:哈尔滨工业大学软件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受哈尔滨工业大学软件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工大软件”或“公司”)委托,指派彭闳律师、肖秀君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工大软件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哈尔滨工业大学软件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而出具。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
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尽责的精神,对公司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2017年3月29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通过关于召开本次
股东大会的决议,并于2017年3月30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
平台上刊登了《哈尔滨工业大学软件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6 年年度股
东大会通知的公告》(以下简称“《会议通知》”)。
《会议通知》中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人员等事项。《会议通知》内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会议的形式召开。
本次会议于2017年 4月 20日 9时 30 分在会议地点:哈尔滨市松北区
创新路 1599号 A座 401 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刘玉山主持,
会议就《会议通知》列明的审议事项进行了审议。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董事会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为2017年4月13日,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时在
中国结算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股份总数为82,500,000股。根据公司出席会议
股东的登记资料,出席本次会议并投票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4人,持有表
决权股份数共计59,734,401万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72.41%。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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