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优新材:关于提醒股东提供股票原值、关联方信息及上交所证券账户等资料的提示性公告
海优新材资讯
2020-10-09 15:4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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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0-10-09



证券代码:831697 证券简称:海优新材 主办券商:海通证券



上海海优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提醒股东提供股票原值、关联方信息及上交所证券账户等资料的提示性公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20 年 9 月 22 日,上交所科创板股票上市委员会发布了《科创板上市委 2020 年第 78

次审议会议结果公告》,审议结果为同意上海海优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上市(首发)。为了有效推进上海海优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进程,充分有效地保证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特对全体股东提示如下:



一、 请自然人股东尽快申报股票原值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机构技术和制度准备完成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08 号)的规定,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公司在向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申请办理股份初始登记时,需一并申报自然人股东持有限售股(即在公司上市前持有的股份)的成本原值(包括限售股买入时的买入价及按照规定缴纳的有关税费)相关资料,并由会计师事务所或税务师事务所对申报资料出具鉴证报告。



鉴于登记结算公司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公司股份初始登记完成后不再接受持股成本原值资料和鉴证报告的申报,故特别提示需申报持股成本原值的自然人股东务必将申报相关资料或根据要求补充提供必要资料在2020年10月23日前邮寄送达(以快递件签收时间为准)。若不进行申报或者无法提供完整的持股成本原值详细资料,将视为放弃申报。根据财税[2011]108 号通知第三条规定,自然人股东转让新上市的公司限售股的,以实际转让收入减去成本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余额,按 20%的税率直接计算需扣缴的个人所得税额。



请各自然人股东及时进行持股成本原值申报,需提供附件 1 所附资料,并将上述资料的扫描件及附件电子文件(word)先发到公司邮箱 hiuv@hiuv.net,并将原件寄至“收件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龙东大道 3000 号 1 幢 A 楼 909 室;收件人:曹燕;联系电话:

021-58964211”。



二、 请全体股东提交关联方信息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及中国证券业协会《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承销业务规范》的相关规定,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主承销商应当对网下投资者是否符合条件进行核查,对不符合条件的投资者,应当拒绝或剔除其报价。根据上

述规定要求,请全体股东提交关联方信息以便主承销商进行核查。全体股东应保证所提供的关联方信息均真实、准确、完整。如因提供的信息有隐瞒、虚假、遗漏、误导以及未及时提供关联方信息而导致的任何法律责任将由股东本人承担责任。请全体股东将附件 2 所附关联

方信息于 2020 年 10 月 23 日前将附有签名或盖章的扫描件及附件电子文件(word)发送到

公司邮箱 hiuv@hiuv.net,并将原件寄至“收件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龙东大道

3000 号 1 幢 A 楼 909 室;收件人:曹燕;联系电话:021-58964211”。



三、请股东提供上交所证券账户号及开户券商名称



为尽快将公司股票迁移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请各位股东提供附件 3 所列信息。请全体股东将附有签名或盖章的上述股东信息、股东代码卡、身份证明文

件扫描件及信息收集的附件电子文件(word)于 2020 年 10 月 23 日前发送到公司邮箱

hiuv@hiuv.net,并将原件寄至“收件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龙东大道 3000 号 1幢 A 楼 909 室;收件人:曹燕;联系电话:021-58964211”。



三、 提示全体股东及其关联方不能参加网下申购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第十六条及中国证券业协会《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承销业务规范》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发行人和主承销商不得向下列对象配售股票:



“(一)发行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发行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能够直接或间接实施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控股股东、控股子公司和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子公司;

……



(四)本条第(一)、(二)、(三)项所述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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