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川诊断: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景川诊断资讯
2022-04-27 18:12: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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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2-04-27


证券代码:831676 证券简称:景川诊断 主办券商:华英证券
武汉景川诊断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2 年 4 月 26 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表决结果:5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本议案尚需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武汉景川诊断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武汉景川诊断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担保业务的内部控制,规范担保行为,防范担保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下简称《担保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武汉景川诊断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向其债权人提供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本制度所称控股子公司是指公司出资设立的全资子公司、公司的股权比例超过 50%的子公司和公司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参股公司。本制度所称“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之和。

第三条 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信、互利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令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公司对强令其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行为有权拒绝。

第四条 公司在建立和实施担保内部控制中,应当强化关键环节的风险控制,并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达到如下目标:

(一)确保担保业务规范,防范和控制或有负债风险;

(二)保证担保业务的真实、完整和准确,满足信息披露的需要;

(三)符合国家有关担保规定和监管机构的要求规定;

(四)主债合同、担保合同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

第六条 股东大会和董事会是对外担保的决策机构,公司一切对外担保行为,须按程序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会议批准。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会议的批准,任何人无权以公司名义签署对外担保的合同、协议或其他类似的法律文件。

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由公司统一管理,未经公司批准,不得对外提供担保,不得相互提供担保。

第七条 除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外,公司对外担保必须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

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可以无需控股子公司提供反担保。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程序

第一节 担保对象的调查

第八条 公司授权财务部负责办理公司的担保业务,财务部应配备合格的人员。办理担保业务的人员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较强的风险意识,熟悉担保业务,掌握与担保相关的专业知识和法律法规。


第九条 当有担保事项发生时,公司财务部应要求被担保企业提供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资料,并进行审查和分析,确认资料的真实性,了解其资产经营和资质信誉状况,提出担保业务评估报告:
(一)被担保企业基本资料(包括企业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与本公司关联关系及其他关系等);
(二)被担保企业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还款能力分析,资产质量、财务状况、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和信用状况;
(三)债权人名称;
(四)担保方式、期限、金额等;
(五)申请担保项目的合法性,与本担保合同有关的主要合同的复印件;
(六)被担保企业反担保和第三方担保的不动产、动产和权利归属等进行全面评估的资料;
(七)其他重要资料。

第十条 公司担保的债务到期后需展期并需继续由其提供担保的,应作为新的对外担保,重新履行担保审批程序。

第十一条 公司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与关联方存在经济利益或近亲属关系的有关人员在审查、评估中应当回避。

第二节 担保审查与审议权限

第十二条 董事会根据担保业务评估报告,认真审查被担保人的财务状况、行业前景、经营状况和信用、信誉状况。被担保人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不得提供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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