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拓通信: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一拓通信资讯
2020-06-22 15:4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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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0-06-22


证券代码:831675 证券简称:一拓通信 主办券商:国元证券
一拓通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0 年 6 月 22 日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尚
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着对全体股东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
及其利益相关人的利益,将所有对股份转让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公布于众并防止重要信息在公告前泄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相关规则披露的信息,应当在符合《证
券法》规定的信息披露平台发布。公司在其他媒体披露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在规定信息披露平台披露的时间。

第三条 本公司披露重大信息之前,应当经主办券商审查,公司不得披露未
经主办券商审查的重大信息。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公司、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遵守公平信息披露原则,应当向所有
投资者同时公开披露信息,禁止选择性信息披露。所有投资者在获取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方面具有同等的权利。

第五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责任。公司应当忠诚履行持续信息披露的义
务。

第六条 公司应当根据及时性原则进行信息披露,不得延迟披露,不得有意
选择披露时点强化或淡化信息披露效果,造成实际上的不公平。

第七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信息披露的内容和
格式要求,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

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清公告。

第八条 公司除应当按照强制信息披露要求披露信息外,有义务及时披露所
有可能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实质性影响的信息,并保证所有股东有平等的机会获得信息。

第九条 公司应当履行以下信息披露的基本义务:

(一)应及时披露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

(二)确保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
完整而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公司应当将以上内容作为重要提示在公告中陈述。

第十一条 公司各部门按行业管理要求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的报表、材料等信
息, 相关职能部门应切实履行信息保密义务,防止在公司公开信息披露前泄露。
职能部门认为报送的信息较难保密的,应同时报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秘书
根据有关信息披露的规定决定是否向所有股东披露。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审核与披露程序

第十二条 公司在披露信息前应严格履行以下审查程序:

(一)提供信息的部门负责人认真核对相关信息资料;

(二)董事会秘书进行合规性审查。

第十三条 公司有关部门研究、决定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时,应通知董事会秘
书列席会议,并向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要的资料。

公司有关部门对于是否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有疑问时,应及时向董事秘书或通过董事会秘书向有关部门咨询。

第十四条 公司信息公告由董事会秘书对外发布,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未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任何有关公司的重大信息。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披露标准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公司应当按
照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编制财务报告。

公司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并披露中期报告。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具体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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