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草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ST草方资讯
2023-06-08 15:35: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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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3-06-08


证券代码:831674 证券简称:新草方 主办券商:东北证券
江西新草方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3 年 6 月 6 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
本制度尚需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江西新草方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
息披露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及《江西新草方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信息披露报告义务人包括:董事会秘书或信息披露负责人、信
息披露管理部门、公司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和各部门负责人、各子(分)公司负责人、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和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人员和部门。

公司董事长为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各部门、各子(分)公司的负责人负责向董事会秘书或信息披露负责人报告信息,公司董事会秘书或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负责具体协调和组织本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宜,财务管理部及其他相关部门负有
配合义务,以确保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得以及时、准确和完整披露。

第三条 本公司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第四条 公司编制信息披露文件,并将信息披露文件及备查文件送达主办券
商。拟披露信息经主办券商审查后,由主办券商上传至规定信息披露平台,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本制度或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法律
文件披露的信息,应当在符合《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信息披露平台(以下简称“规定信息披露平台”)发布。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在公司网站或者其他公众媒体上刊登依本办法必须披露的信息,但披露的内容应当完全一致,且不得早于在规定信息披露平台披露的时间。

第二章 定期报告

第六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司可以披
露季度报告。

第七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
“全国股转系统”)有关规定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编制财务报告。

第八条 公司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结
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半年度报告;公司披露季度报告的,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三个月、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编制并披露。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的年度报告。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具体原因、编制进展、预计披露时间、公司股票是否存在被停牌及终止挂牌的风险,并说明如被终止挂牌,公司拟采取的投资者保护的具体措施等。

第九条 公司应当提前预约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并按约定时间披露定期报
告,因故需要变更披露时间的,根据全国股转系统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应确保公司按时披露定期报告。董事会因故无法对定期
报告形成决议的,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方式披露,说明无法形成决议的原因和存在的风险。公司不得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有异议为由不按时披露。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公司不得披露。

第十一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须经符合《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公司半年度报告的财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应当注明“未经审计”字样。

公司所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不得随意变更,如确需变更的,应当由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二条 公司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股
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收入、净利润、总资产、净资产以及净资产收益率。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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