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传动:公司章程
东方传动资讯
2018-08-21 22:2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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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8-08-21


徐州东方传动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五章 董事会


第一节 董事

第二节 董事会
第六章 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
第七章 监事会

第一节 监事

第二节 监事会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财务会计制度

第二节内部审计

第三节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九章 通知与公告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二节解散和清算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第十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
第十三章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其它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徐州东方传动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它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三条 公司系以发起方式设立、并依法由徐州东方传动机械有限公司整体变更登记为徐州东方传动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注册名称:徐州东方传动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全称:XuzhouDongfangTransmissionMachineryCorp.

第四条公司住所:徐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第二工业园银河路6号。

邮政编码:221004

第五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4000万元。

第六条公司登记营业期限:永久存续。

第七条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九条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

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涉及章程规定的纠纷,应当先行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通过诉讼方式解决。依据《公司法》和本章程有关规定,股东可以起诉股东、公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监事会可以起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可以起诉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条 高级管理人员是指法定高级管理人员和由本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总工程师;以及由公司以股东大会决议所确定的其他人员。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一条公司的经营宗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开展各项业务,自主经营、
规范管理,不断提高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和核心竞争力,不断提升产品竞争力,为社会承担更大责任,为企业创造更多价值,为股东谋求更高收益,为顾客提供更佳服务,为员工提供更好平台。

第十二条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公司经营范围是:传动及变速机械、石油机械及配件、工程机械及配件、煤炭机械及配件、农业机械及配件、建材机械及配件、铸造件加工生产销售及热处理、技术咨询服务;普货运输;房屋租赁、场地租赁、机床设备租赁、热处理设备租赁;光伏发电技术研发,太阳能电站建设、运营、管理及维护,合同能源管理,售电业务;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股份发行

第十三条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公司股票采用记名方式发行,登记存管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

第十四条公司已发行的所有股份均为人民币普通股股份。

第十五条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六条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1元。

第十七条公司股份总数为4000万股。

第十八条公司发起人为:高徐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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