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2-11-15
证券代码:831669 证券简称:永晟科技 主办券商:东莞证券
东莞市永晟电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2 年 11 月 11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会议审议并
通过《关于拟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东莞市永晟电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东莞市永晟电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关联交易行为,保障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 牌公司治理规则》(以下简称“《治理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东莞市永晟电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行为除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外,还需遵守本制度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 关联方和关联关系
第三条 公司关联方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第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
(三)由本制度第五条所列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
(四)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五)中国证监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公司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五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三)本制度第四条第(一)项所列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
员;
(四)本条第(一)、(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
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中国证监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供公司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及其利益
倾斜的自然人。
第六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自然人,视同为公司的关联人:
(一)因与公司或其关联人签署协议或作出安排,在协议或安排生效
后,或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具有本制度第四条或第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本制度第四条或第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第七条 关联关系主要是指在财务和经营决策中,有能力对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方式或途径,包括但不限于关联人与公司存在的股权关系、人事关系、管理关系及商业利益关系。
第八条 关联关系应从关联方对公司进行控制或影响的具体方式、途径及程度等方面进行实质判断。
第三章 关联交易
第九条 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购买或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包括以现金或实物形式);
(四)提供担保;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二)销售产品、商品;
(十三)提供或接受劳务;
(十四)委托或受托销售;
(十五)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十六)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十七)中国证监会和全国中企业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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