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2-05-30
公告编号:2022-022
证券代码:831669 证券简称:永晟科技 主办券商:东莞证券
东莞市永晟电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更正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
法律责任。
东莞市永晟电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5月25日在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官网(www.neeq.com.cn或www.neeq.cc)上发布了《东莞市永晟电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公告编号:
2022-019),虽然公司现有股东中尚无境外投资者,但仍需在扣税说明中列出境外投资者相关条款,本公司现予以更正。
更正前:
2、扣税说明
(1)个人股东、投资基金适用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财政部 税务
总局 证监会公告 2019 年第 78 号), 个人股东、投资基金持股 1 个月(含 1 个月)
以内,每 10 股补缴税款 1.4 元;持股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每 10 股补
缴税款 0.7 元;持股超过 1 年的,不需补缴税款。
(2)对于合格境外投资者之外的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本公司未代扣代缴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所得发生地缴纳。
更正后:
2、扣税说明
(1)个人股东、投资基金适用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财政部 税务
总局 证监会公告 2019 年第 78 号), 个人股东、投资基金持股 1 个月(含 1 个月)
以内,每 10 股补缴税款 1.4 元;持股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每 10 股补
缴税款 0.7 元;持股超过 1 年的,不需补缴税款。
(2)由于本次权益分派方案原因导致中国结算在派发时无法代扣合格境外投资者的企业所得税,本公司将与股东自行协商税款缴纳事宜。
公告编号:2022-022
(3)对于合格境外投资者之外的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本公司未代扣代缴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所得发生地缴纳。
除上述更正外,其他内容不变。更正后的公告详见公司于2022年5月30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官网(www.neeq.com.cn或www.neeq.cc)发布的《2021年权益分派实施公告(更正后)》(公告编号:2022-023)。
由此给投资者带来的不变,公司深表歉意,敬请谅解。
特此公告!
东莞市永晟电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 年 5 月 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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