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9-03-08
公告编号:2019-020
证券代码:831651 证券简称:保通食品 主办券商:申万宏源
北海保通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公告
本公司管理人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18年3月20日
诉讼受理日期:2017年11月28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南宁市大都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冷洪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古涛(该公司职员)、崔洪亮、广西欧汇律师事务所
(二)(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北海保通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北海鑫安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庞春远、庞春国、吴元华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庞春远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王铖、广西通诚律师事务所
(三)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2016年1月28日,北海保通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通食品”)与南
公告编号:2019-020
宁市大都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都小额贷款公司”)签订了一份编号为(大都小贷)2016年贷字第013号《贷款/保证合同》,约定大都小额贷款公司向保通食品提供借款760万元,期限3个月,按照每月2%的利率计算利息,逾期按照原贷款利率上浮50%计收罚息。为保证债权的实现,北海鑫安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庞春远、庞春国、吴元华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保证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律师费等。庞春远与大都小额贷款公司签订一份编号为(大都小贷)2016年股质字第011号《最高额股权质押合同》,将其持有的保通食品9.81%股权作为质押,并办理了股权质押登记手续。上述合同签订后,大都小额贷款公司依约依约履行放款义务。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保通食品未能依约还本付息。大都小额贷款公司将保通食品及庞春远等人诉至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诉讼标的额共计7857643元。
(四)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1、被告保通食品偿还借款本金760万元并支付利息;
2、原告对被告庞春远质押给原告的保通食品9.81%的股权享有优先受偿权;3、被告庞春远、庞春国、鑫安公司、吴元华对被告保通食品的上述债务承担连
带清偿责任;
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五)案件进展情况:
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桂0102民初7667号民事判决书。
三、判决情况(适用于判决或裁决阶段)
2018年6月4日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桂0102民初766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
1、保通食品向大都小额贷款公司偿还借款本金7325419元;
2、保通食品向大都小额贷款公司支付利息(利息计算方法详见判决书);
3、如保通食品不能履行上述债务,大都小额贷款公司有权就被告庞春远持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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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通食品1300万股股权协议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4、庞春远、庞春国、北海鑫安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吴元华对保通食品应承担的上述1、2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庞春远、庞春国、北海鑫安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吴元华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保通食品追偿。
案件受理费、公告费共计74576元由大都小额贷款公司负担1780元,庞春远、庞春国、北海鑫安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吴元华负担72796元。
针对本案诉讼结果,公司拟采取的措施如下: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21日裁定公司进入破产程序并指定国浩律师(南宁)事务所担任公司管理人,大都小额贷款公司已就本案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管理人根据法律规定进行审核并按法定程序做出处理。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经营及财务方面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公司已进入破产程序,目前基本停止经营,本案对公司经营产生的影响暂不确定。(二)本次诉讼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公司已进入破产程序,目前基本停止经营,本案对公司经营产生的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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