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9-01-30
公告编号: 2019-009
证券代码: 831651 证券简称: 保通食品 主办券商: 申万宏源
北海保通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公告
本公司管理人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
任。
一、 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 2018 年 4 月 10 日
诉讼受理日期: 2018 年 2 月 6 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 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二、 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 (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 华夏复通(天津)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 刘建中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 徐肖烨、 广西同望律师事务所
(二) (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 东兴市保通冷冻食品有限公司、北海保通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庞春远、梁多云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 庞春远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 王铖、 广西通诚律师事务所
(三) 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2017 年,华夏复通(天津)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夏复通”) 与
北海保通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通食品”)签订《国内保理业务合同》 ,
公告编号: 2019-009
合同签订后,原告华夏复通已向保通食品按照约定发放了保理融资款 2000 万元,
北海保通公司未按时支付保理服务费;同时华夏复通已按照合同约定发出《应收
账款回购通知书》,保通食品仅支付了 50 万元,未向华夏复通履行全额回购义
务,华夏复通诉至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四) 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债权回购款2000万元人民币,并承担自2018年2月1日起至实
际履行日按年化24%计算的利息;
2.判令被告支付保理服务费50万元,并承担以50万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的标准
支付违约金;
3.判令被告承担违约金200万元人民币;
4.判令被告承担原告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费30万元;
5.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五) 案件进展情况:
2018 年 4 月 24 日, 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作出( 2018)浙 0604 民
初 1895 号民事判决书。 2018 年 10 月 12 日, 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作出
( 2018)浙 0604 执 4322 号执行裁定书。 2018 年 12 月 19 日, 浙江省绍兴市上
虞区人民法院作出( 2018)浙 0604 执 4322 号之一执行裁定书。
三、 判决情况(适用于判决或裁决阶段)
2018 年 4 月 24 日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 2018)浙 0604 民
初 1895 号,判决结果如下:
1、 被告保通食品应支付原告华夏富通债权回购款 2000 万元,并支付自 2018 年 2
月 1 日起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按年息 24%计算的利息,限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
日起七日内履行;
2、 被告保通食品应支付原告华夏富通保理服务费 50 万元,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
起七日内履行;
3、 被告保通食品应支付原告华夏富通违约金 150 万元,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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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日内履行;
4、 被告保通食品应支付原告华夏富通(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代理费 30 万元,限
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履行;
5、 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 155800 元,财产保全费 5000 元,由保通食品承担。
2018 年 10 月 12 日, 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作出( 2018)浙 0604 执
4322 号执行裁定书,执行标的为 22300000 元、一般利息以及相应的延迟履
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2018 年 12 月 19 日, 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作出( 2018)浙 0604 执
4322 号之一执行裁定书,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终结本次执行
程序。
针对本案诉讼结果,公司拟采取的措施如下:
公司已经入破产程序,目前管理人受理各债权人的债权申报。
四、 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经营及财务方面的影响
(一) 本次诉讼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18 年 12 月 21 日指定国浩律师
(南宁)事务所作为公司的破产管理人,目前公司采取管理人管理运作模式,破
产管理人接管公司财产和营业事务的工作,所有的相关诉讼将由管理人统一应
诉。
(二) 本次诉讼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公司已经入破产程序,本案会导致公司负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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