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宏泰: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金宏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金宏泰资讯
2017-07-19 16:0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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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7-07-19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朝阳区东四环中路76号大成国际中心C座6层



邮政编码:100124 E-MAIL:yingke@yingkelawyer.com



:(8610)59626911&400-700-0148 传真:(8610)59626918



致:江苏金宏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金宏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受江苏金宏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之委托,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指派律师出席了公司2016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进行法律见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江苏金宏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公司董事会为召开本次股东大会所作出的决议及公告文件、本次股东大会会议文件、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的登记证明等必要的文件和资料。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予以公告,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之规定,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1、经2017年6月23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公司董事会决



定召集本次会议。



2、本次会议以以书面、手机短信或电话方式于2017年6月26日通知公司



全体股东到会参加会议,会议采用现场召开的方式。



3、会议通知发出之后,董事会未对通知中列明的议程进行修改。本次会议于2017年7月18日如期召开。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和召集人主体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之规定。



二、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



1、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人,代表股份2200万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00%。上述股东均持有相关持股证明,委托代理人并持



有书面授权委托书。



2、出席本次会议的其他人员为公司部分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和见证律师。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参会人员均有权或已获得合法有效的授权出席本次会议,其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会议没有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没有否决或修改列入会议议程的提案。



四、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



1、本次现场会议在公司会议室于2017年7月18日9:00开始,11:00结



束。



2、参加本次会议现场表决的股东对列入会议通知中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并采用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表决票经一名监票人及见证律师负责清点,并由监票人代表当场公布现场表决结果。



3、会议监票人对本次会议现场表决结果进行了统计,并由监票人代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本次会议召开情况已做成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全部董事和董事会秘书签字并存档。



4、表决结果



(1)议案一:《关于公司2016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同意票2200万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



上述议案获得本次会议二分之一以上有效表决权表决通过。



(2)议案二:《关于公司2016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同意票2200万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



上述议案获得本次会议二分之一以上有效表决权表决通过。



(3)议案三:《关于公司2016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同意票2200万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



上述议案获得本次会议二分之一以上有效表决权表决通过。



(4)议案四:《关于公司2016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同意票2200万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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