蜀虹装备:承诺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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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30 15:3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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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4-04-30


成都蜀虹装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承诺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成都蜀虹装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其他承诺人以及公司(合称“承诺人”)的承诺及履行承诺行为的规范性,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简称《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有关规定以及《成都蜀虹装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简称《公司章程》),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章 承诺管理

第二条 承诺,指公司就重要事项向公众或者监管部门所作的保证和相关解决措施;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就重要事项向公司、公众或者监管部门所作的保证和相关解决措施。

第三条 承诺人做出的公开承诺应当具体、明确、无歧义、具有可操作性,并符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要求。公司应当及时将承诺人的承诺事项单独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信息披露平台的专区披露。

第四条 承诺人在公司申请挂牌或上市、股票发行、再融资、并购重组、公司治理专项活动等过程中做出的解决同业竞争、减少关联交易、资产注入、股权激励、盈利预测补偿条款、股票限售等各项承诺事项必须有明确的履约期限,不得使用“尽快”“时机成熟”等模糊性词语,承诺履行涉及行业政策限制的,应当在政策允许的基础上明确履约时限。

第五条 公开承诺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承诺的具体事项;


(二)履约方式、履约时限、履约能力分析、履约风险及防范对策、不能履
约时的责任;

(三)履约担保安排,包括担保方、担保方资质、担保方式、担保协议(函)的主要条款、担保责任等(如有);

(四)违约责任和声明;

(五)中国证监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六条 承诺人在作出承诺前应分析论证承诺事项的可实现性,不得承诺根据当时情况判断明显不可能实现的事项。承诺事项需要由主管部门审批的,承诺人应明确披露需要取得的审批,并明确如无法取得审批的补救措施。

第三章 承诺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承诺人作出承诺后,应当诚实守信,严格按照承诺内容履行承诺不得无故变更承诺内容或者不履行承诺。当承诺履行条件即将达到或者已经达到时,承诺人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并履行承诺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八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承诺事项的,应当严格遵守其披露的承诺事项。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承诺事项的履行进展情况。公司未履行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原因及相关当事人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未履行承诺的,公司应当主动询问,并及时披露原因以及董事会拟采取的措施。

第九条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严格履行承诺。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公司披露信息的,公司应当予以协助。

第十条 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承诺无法履行或者无法按期履行的,承诺人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并披露相关信息。
除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及全国股转公司另有要求的外,承诺已无法履行或者履行承诺不利于维护公司权益的
承诺人应当充分披露原因,并向公司或者其他股东提出用新承诺替代原有承诺或者提出豁免履行承诺义务。

上述变更方案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承诺人及其关联方应当回避表决。变更方案未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承诺到期的,视为未履行承诺。

第十一条 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发生或正在履行中的承诺事项及进展情况。

第十二条 承诺相关方若发生变更时,承诺人原承诺的事项未履行完毕的,相关承诺义务应由变更后的承诺人承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时,如其承诺的相关事项尚未履行完毕的,相关承诺义务应继续履行。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十五条 本制度进行修改时,由董事会提出修正案,提请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成都蜀虹装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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