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硕科技: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方硕科技资讯
2024-04-23 21:2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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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4-04-23


证券代码:831606 证券简称:方硕科技 主办券商:开源证券
山东方硕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4 年 4 月 22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
山东方硕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本制度尚需提交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山东方硕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山东方硕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股东和投资者的利益,规范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控制公司资产运营风险及对外担保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和其他法律、法规以及《山东方硕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保证、抵押、质押及其他方式的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具体种类包括但不限于借款担保、银行开立信用证、银行承兑汇票担保、开具保函的担保等。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以下简称“子
公司”)。

第四条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由公司统一管理,未经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批准,任何人无权以公司的名义签署对外担保合同、协议或其他类似的法律文件。股东大会和董事会是对外担保的决策机构,公司一切对外担保行为必须按程序经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批准。未经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批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第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担保风险。公司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对外担保情况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应当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和相关公告。
第二章 担保的审查与控制

第六条 对外担保由财务部门组织公司有关部门对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制度进行审查,审查通过后由财务部门以议案的形式提交董事会审议。公司决定提供担保前,应充分了解申请担保单位的资信状况。公司财务部负责对申请担保单位的资信状况进行审查并对担保事项风险进行分析、评估,财务部应要求申请担保单位提供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资料进行审查、分析:

(一)申请担保单位/人的基本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企业章程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征信报告、公司实际经营情况等;

(二)近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还款能力分析;

(三)债权人的姓名/名称;

(四)担保申请,包括但不限于担保方式、期限、金额等;

(五)与申请担保相关的合同等;

(六)能够用于反担保的固定资产的权属证明文件等资料(如适用);

(七)反担保方案及其相关证明材料;

(八)不存在潜在的以及正在进行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声明;
(九)其他说明申请担保单位资信情况的资料。

财务部审查后应当将相关信息向董事会汇报。

第七条 董事会负责审议批准除应由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担保事项外的其他担保事项。

第八条 董事会审议有关对外担保事项时,除应当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
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同意。

涉及关联担保的,关联董事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无关联关系的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 3 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九条 董事会应认真审议被担保人的财务状况、营运状况、信用情况,依法审慎作出决定。必要时可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公司实施对外担保的风险进行评估,以作为董事会或股东大会进行决策的依据。对存在下列情形的申请担保单位,不得为其提供担保:

(一)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国家产业政策的;

(二)提供虚假资料的;

(三)公司曾为其提供担保,发生过逾期还款等情况的;

(四)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恶化、资信不良的;

(五)没有可抵押(质押)的资产;

(六)董事会认为不能提供担保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下列对外担保行为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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