奔速电梯:北京市金杜(青岛)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奔速电梯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定向发行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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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6-06 15:4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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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2-06-06


北京市金杜(青岛)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奔速电梯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定向发行的

法律意见书

致:山东奔速电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金杜(青岛)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金杜)接受山东奔速电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的委托,作为其定向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定向发行)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定向发行规则》及其他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中国境内,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就发行人本次定向发行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已得到发行人如下保证:

1. 发行人已经向金杜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其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确认函或证明;

2. 发行人提供给金杜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并无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均与正本或原件一致。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金杜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结合发行人实际情况,编制和落实了查验计划,收集了证据材料,查阅了按规定需要查阅的文件以及金杜认为必须查阅的其他文件,合理、充分地运用了包括但不限于面谈、书面审查等方式,对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与本次定向发行有关之事实,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金杜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金杜仅就与发行人本次定向发行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且仅根据现行中国境内法律发表法律意见,并不依据任何中国境外法律发表法律意见。金杜不对有关会计、审计及资产评估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和验资报告的某些数据和结论进行引述时,已履行了必要的注意义务,但该等引述并不视为金杜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保证。

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其他有关机构、人员出具的证明文件或提供的证言,或者政府部门官方网站的检索信息出具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定向发行之目的使用,未经金杜事先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金杜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就本次定向发行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备案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下述涵义:

金杜/本所 北京市金杜(青岛)律师事务所

公司/发行人/奔速电梯 山东奔速电梯股份有限公司

齐鲁财金(山东)经济发展有限公司(曾用名莱芜
齐鲁财金/莱芜经开 市经济开发投资有限公司),为本次定向发行的认
购对象

齐鲁财金投资集团/莱芜 齐鲁财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曾用名莱芜财金投资
财金 集团有限公司),为齐鲁财金的股东

本次定向发行 发行人本次定向发行股票

主办券商/安信证券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定向发行说明书》 《山东奔速电梯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一次股票定
向发行说明书》及其修订版

山东奔速电梯股份有限公司与齐鲁财金(山东)经
《股份认购协议》 济发展有限公司于 2021 年 12 月 20 日签署的《山
东奔速电梯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认购协议》

《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 山东奔速电梯股份有限公司与齐鲁财金(山东)经
议》 济发展有限公司于 2022 年 1 月 19 日签署的《山东
奔速电梯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

发行对象/认购对象 齐鲁财金(山东)经济发展有限公司

中国证监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股转系统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全国股转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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