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纪网通:关联交易关联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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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4-27 16:2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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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2-04-27


证券代码:831604 证券简称:世纪网通 主办券商:华安证券
广东世纪网通信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2 年 4 月 27 日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广东世纪网通信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广东世纪网通信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与关
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公司的关联交易行为不损害公司和非关联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广东世纪网通信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并参照《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有关规定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关联交易应遵循诚实信用、平等自愿、等价有偿、公开、公平、公
允的原则,不得损害公司和非关联股东的利益。

第三条 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
司利益,否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章 关联人和关联关系

第四条 公司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第五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

(二)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

(三)由本制度第六条所列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

(四)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

(五)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

第六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三)本制度第五条第(一)项所列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条第(一)、(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及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第七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自然人,视为公司的关联人:

(一)因与公司或公司关联人签署协议或作出安排,在协议或安排生效后,或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具有本制度第五条或第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本制度第五条或第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第八条 关联关系主要是指在财务和经营决策中,有能力对公司直接或间接
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方式或途径,包括但不限于关联人与公司存在的股权关系、人事关系、管理关系及商业利益关系。

第九条 关联关系应从关联人对公司进行控制或影响的具体方式、途径及程
度等方面进行实质判断。

第三章 关联交易

第十条 关联交易是指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与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
义务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购买资产(含原材料、燃料、动力等);

(二)销售产品、商品;


(三)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四)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五)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六)对外投资、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

(七)提供财务资助;

(八)提供担保;

(九)出租或者承租资产;

(十)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十一) 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十二) 债权或债务重组;

(十三) 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四) 签订许可协议;

(十五) 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第十一条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应签订书面合同或协议,合同或协
议内容应明确、具体。

第十二条 关联交易的价格或收费原则应不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价格或
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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