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0-10
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
关于郑州威科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植德京(会)字[2024]0130 号
二〇二四年十月
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1 号来福士中心办公楼 12 层 邮编:100007
12thFloor, Raffles City Beijing Office Tower, No.1 Dongzhimen South Stre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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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郑州威科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植德京(会)字[2024]0130 号
致:郑州威科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贵公司)
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并见证贵公司 2024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郑州威科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仅就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现场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性发表意见,不对本次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
2.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过程进行见证,参与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网络投票结果均由相应的互联网投票系统予以认证;
3.本所律师已经按照《公司法》和《证券法》的要求,对贵公司本次会议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4.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本次会议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会议决议一起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信息披露规则》《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贵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经查验,本次会议由贵公司董事会根据2024年9月18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提请召开2024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决定召集。2024年9月18日,贵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信息披露平台(www.neeq.com.cn) 发布了《关于召开2024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通知公告(提供网络投票)》(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上述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表决方式、召集人、召开方式、审议事项、股权登记日、有权出席会议的对象、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贵公司联系地址、联系人、本次会议的登记方法、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等事项,并说明了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本次会议,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贵公司本次会议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2024年10月10日在郑州高新技术开发区莲花街55号1号楼威科姆A9会议室如期召开,由贵公司董事长贾小波先生主持。
贵公司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持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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