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3-07-07
公告编号:2023-050
证券代码:831601 证券简称:威科姆 主办券商:天风证券
郑州威科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公司 2022 年员工持股计划预留权益授予的
核查意见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郑州威科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公众公司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 6 号——股权激励与员工持股计划的监管要求(试行)》(以下简称“《监管指引第 6号》”)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郑州威科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郑州威科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二次修订稿)》(以下简称“《持股计划》”)等有关规定,经认真审阅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对公司向持股对象授予 2022 年持股计划预留权益的相关事项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向持股对象授予 2022 年持股计划预留权益的核查意见
(一)本次被授予预留股票的持股对象贾小波先生为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总裁,符合《公众公司办法》以及《持股计划》规定
公告编号:2023-050
的持股对象条件,其作为公司《持股计划》预留权益持股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二)持股对象获授条件成就情况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持股计划的;
(4)中国证监会或股转公司认定的不得实行持股计划的其他情形。
2、持股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或股转公司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公司持股计划的;
(6)中国证监会或股转公司规定不得成为持股对象的其他情形。
3、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2 年员工持股计划预留权益授予的议案》,
公告编号:2023-050
确定授予日为 2023 年 7 月 7 日,其符合《监管指引第 6 号》、《持
股计划》中有关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综上所述,监事会认为:贾小波先生作为 2022 年员工持股计划预留权益授予对象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其作为公司 2022 年员工持股计划预留权益授予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持股计划》规定的持股对象获授预留权益的条件已成就,
监事会同意以 2023 年 7 月 7 日为授予日,向贾小波先生授予预留权
益 400 万股。
特此公告。
郑州威科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23 年 7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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