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2-04-22
证券代码:831590 证券简称:百川建科 主办券商:南京证券
百川伟业(天津)建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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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于 2022 年 4 月 22 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
过,尚需提交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百川伟业(天津)建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明确股东大会的职责权限,规范其组织、行为,保证股东大会依
法行使职权,提高股东大会议事效率,保证股东大会会议程序和决议的有效、合法,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百川伟业(天津)建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下简称“《治理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股东大会由公司全体股东组成,公司股东为依法持有公司股份的法人或自然人。股东依其持有的股份数额在股东大会上行使表决权。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法》、《治理规则》、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范围内行使职权,不得干涉股东对自身权利的处分。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大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召集、组织股东大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三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 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 对发行公司债券或者其他金融衍生产品作出决议;
(九)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 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 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 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三) 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 30%的事项;
(十四) 审议批准本规则第四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五) 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 审议批准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十七) 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
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其中,第七项、第九项、第十项及第十五项属于必须经过股东大会特别决议通过的重大事项。
股东大会不得将其法定职权授予董事会行使,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四条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应当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还应当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本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五)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的提供的担保;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五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 1 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出现公司章程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情形的,应当在 2 个月内召开。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公司应当及时告知主办券商,并披露公告说明原因。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自事实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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