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福新材: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意见书
吉福新材资讯
2022-05-13 18:0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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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2-05-13


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关于

江苏吉福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零二二年五月

中国上海世纪大道 1168 号东方金融广场 A 座 1504 室邮编:200122

电话:(8621)63518888 传真:(8621)63503008

http://www.tiantailaw.com

Suite1504BuildingA,OrientalFinancialPlaza,No.1168CenturyAvenue,Shanghai200122,P.R.China

TEL:(8621)63518888FAX:(8621)63503008


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关于江苏吉福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江苏吉福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江苏吉福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贵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或“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江苏吉福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有关事宜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依据对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理解和对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资料进行审查判断的情况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的内容随公司其他公告文件一并予以公告,并对本法律意见中的内容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1、2022 年 4 月 19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提议召开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会议决议召开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

2、2022 年 4 月 20 日,董事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
平台上公告了《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简称“会议通知”),在法定期限内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和地点、会议召开方式、会议审议事项、有权出席本次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及登记办法等相关事项。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会议的方式召开。按照会议通知所述,现场会议于
2022 年 5 月 11 日上午 10 时 00 分在江苏省泗阳县东工业园区浙江路 15 号会议
室如期召开。现场会议由葛亚先生主持,会议就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逐项进行了审议。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参加人员及召集人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参会人员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6 名,代表股份数 26,624,028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72.03%。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有权参与本次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2、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和本所律师。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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