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2-01-04
证券代码:831589 证券简称:吉福新材 主办券商:兴业证券
江苏吉福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2 年 1 月 4 日召开的江苏吉福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
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议事规则的议案》,议案表决
结果: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该议案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江苏吉福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领导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江苏吉福
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有
关法律、法规以及《江苏吉福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
并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公司董事会的下设专门机构,主要负责对拟任公
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条件、标准和程序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由3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占多数。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1/2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1/3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1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主任委员由全体
委员的1/2以上选举产生,并报董事会备案。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主任负责召集和主持提名委员会会议,当提名委员
会主任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1名其他委员(独立董
事)代行其职责。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的任期相同,委员任期
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七条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
由董事会应根据公司章程及本议事规则补足委员人数。
第八条 《公司法》、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的规定适用于提名委员会
委员。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一) 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
的规模和构成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 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
会提出建议;
(三) 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四) 对董事候选人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
议;
(五) 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决定;控股股东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应充分尊
重提名委员会的建议,否则,不能提出替代性的董事、经理人
选。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
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
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
实施。
第十二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 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
对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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