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2-01-04
证券代码:831589 证券简称:吉福新材 主办券商:兴业证券
江苏吉福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2 年 1 月 4 日召开的江苏吉福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
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该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江苏吉福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第一节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江苏吉福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治理结构,促进公司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2018 修订)、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江苏吉福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独立董事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外的其他
职务,并不得与公司及公司主要股东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
的董事。
第三条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公司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
(一)独立董事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指导意见》和公司章程的要求,
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尤其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保护。
独立董事应当按年度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
者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组织或个人的影响。
(三)除本公司外,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 4 家其他上市公司或挂牌公司
兼任独立董事,并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公司独立董
事的职责。
(四)公司股东间或者董事间发生冲突、对公司经营管理造成重大影响
的,独立董事应当主动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
第四条公司应当聘任适当人员担任独立董事。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三分之一以上为独立董事,其中至少应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会计专业人士是指:
(一)具有注册会计师职业资格;
(二)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及以上职称
或者博士学位;
(三)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
岗位有五 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第五条 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或其他不适宜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情形,由此造成公司独立董事达不到要求的人数时,公司应按规定补足独立董事人数。
第六条独立董事及拟担任独立董事的人士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授权机构所组织的培训。
第二节 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
第七条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公司董事的资格,不存在以下情形:
(一)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的;
(二)最近 36 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 12 个月内受到
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的;
(三)最近 3 年内受证券交易所或者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
公司公开谴责或 3 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五)被证券交易所或者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采取
认定其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的纪律处分,期限尚未届满的;
(六)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
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
(七)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或
者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八)在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因连续三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
因连续两次未能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被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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