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8-05-08
证券代码:831570 证券简称:鸿益达 主办券商:首创证券
深圳市鸿益达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终结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或仲裁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一)受理日期:2018年2月5日
(二)受理机构名称: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三)受理机构所在地:上海市静安区中山北路571号
二、有关重大诉讼或仲裁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1.姓名或公司名称:深圳市鸿益达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
2.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彭远红
3.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广东和律创律师事务所邹俊岳律师
4.其他信息:无。
(二)上诉人基本信息:
1.姓名或公司名称:上海郑明现代物流有限公司
2.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黄郑明
3.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上海豪珈律师事务所李剑瑜律师、冯悦律师
4.其他信息:无。
(三)第三人或其他利害相关人基本信息:
1.原审第三人(一)
1) 姓名或公司名称:南京信嘉源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2)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葛伟康
2.原审第三人(二)
1) 姓名或公司名称:葛建波
3.原审第三人(三)
1)姓名或公司名称:周大鹏
(四)基本案情:
2015年11月1日,上诉人、被上诉人经友好协商共同签订了
《货运合同书》,双方约定被上诉人为上诉人提供国内货物运输服务,上诉人支付运费,运费结算周期为 60 日。被上诉人按照合同约定提供了运输服务,并分别于2016年1月20日、2月23日、4月11日和5月18日向上诉人开具发票,上诉人收到发票后迟迟未付款,违反了合同约定。
2017年11月30日,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详
见于公司于2018年5月8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
息披露平台(www.neeq.com.cn)补充披露的公告《深圳市鸿益达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进展公告(补发)》(公告编号:2018-009)。
上诉人不服一审判决,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要求撤销原判或将案件发回重审。
(五)诉讼或仲裁的请求及依据:
上诉人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存在错误,适用法律不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要求撤销原判或发回重审。
(六)被上诉人答辩状的基本内容:
被上诉人认为原审判决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不同意上诉人的上诉请求。被上诉人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七)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原审第三人南京信嘉源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葛建波、周大鹏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
三、判决或裁决情况(适用于判决或裁决阶段)
2018年5月4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沪02
民终1550号,结果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6,280.20元,由上诉人上海郑明现代
物流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四、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无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经营及财务方面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仲裁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截至本公告出具之日,公司各项业务正常开展,本次诉讼未对公司日常经营产生任何不利影响。
(二)本次诉讼、仲裁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截止本公告日,公司资金使用状况未受到影响;本次胜诉将对公司现金流起到有利的影响。
六、备查文件目录
(一)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沪0118民初5332号;
(二)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沪02民终1550号。
深圳市鸿益达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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