鸿益达:诉讼进展公告[2018-009](补发)
鸿益达资讯
2018-05-08 16:2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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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8-05-08

证券代码:831570 证券简称:鸿益达 主办券商:首创证券



深圳市鸿益达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进展公告(补发)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或仲裁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一)受理日期:2016年5月23日



(二)受理机构名称: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三)受理机构所在地:上海市青浦区城中北路555号



二、有关重大诉讼或仲裁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原告或申请人基本信息:



1.姓名或公司名称:深圳市鸿益达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



2.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彭远红



3.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广东和律创律师事务所邹俊岳律师



4.其他信息:无。



(二)被告或被申请人基本信息:



1.姓名或公司名称:上海郑明现代物流有限公司



2.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黄郑明



3.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上海艾帝尔律师事务所吴志烜律师



4.其他信息:无。



(三)第三人或其他利害相关人基本信息:



1.第三人(一)



1) 姓名或公司名称:南京信嘉源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2)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葛伟康



3)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江苏益邦律师事务所王飞律师



4) 其他信息:无。



2.第三人(二)



1) 姓名或公司名称:葛建波



3.第三人(三)



1)姓名或公司名称:周大鹏



2)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乐天(上海)律师事务所冯栋律师



(四)基本案情:



2015年11月1日,原、被告经友好协商共同签订了《货运合



同书》,双方约定原告为被告提供国内货物运输服务,被告支付运费,运费结算周期为 60 日。原告按照合同约定提供了运输服务,并分别于2016年1月20日、2月23日、4月11日和5月18日向被告开具发票,被告收到发票后迟迟未付款,违反了合同约定。



(五)诉讼或仲裁的请求及依据:



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本案中,被告未按照双方约定支付运费,未履行合同义务,现原告依法要求被告支付原告2015年12月至2016年3月的运费共计人民币4,935,028.5元,并向原告支付违约金(以



4,935,028.5 元为本金,自每次开票后 60 天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



止,按照年利率6%计算。)。



(六)被告答辩状的基本内容:



原、被告之间不存在运输合同关系,原告提供的合同上的公章是被告销售总监周大鹏私刻。本案运输业务大部分是葛建波虚构的,证据中涉及的油卡也大部分是虚假的,原告主张的交易行为是原告员工许金龙、被告公司的周大鹏、南京信嘉源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的葛建波之间预谋的行为,不能认定为运输关系。



(七)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2017年12月10日,该案被告上海郑明现代物流有限公司向上



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要求撤销该案一审判决。因此,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做出的民事判决书(2016)沪0118民初5332号未形成有效判决。



三、判决或裁决情况(适用于判决或裁决阶段)



2017年11月30日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沪0118



民初5332号,结果如下:



一、被告上海郑明现代物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深圳市鸿益达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运费4,935,028.50元;



二、被告上海郑明现代物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深圳市鸿益达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1,752,178元为本金,自2016年5月31日起算;以1,898,280



元为本金,自2016年6月30日起算;以1,284,570.50元为本金,



自2016年11月30日起算,以上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



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年利率6%为上限)。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46,280.20元,保全费10,000元,均由被



告负担;鉴定费12,5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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