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8-01-23
- 1 -2017 1715
当事人:
深圳市鸿益达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 (简称鸿益达),住所地:
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十围路南侧鸿益达物流中心。
彭远红,男,1966 年 4 月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时
任董事长。
范伟雄,男,1959 年 7 月出生,财务负责人。
经查明:
2016 年 4 月-12 月,挂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长彭远红因个人资金周转需要向公司临时借款累计发生额为
2091.44 万元,占挂牌公司 2015 年期末净资产的 59.03%,截至
2017 年 4 月 28 日全部归还。
- 2 -上述行为构成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
息披露细则》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细则》) 第五十六条第十五款
规定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方占用资金行为,违反
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 (以下简称
《业务规则》)第 4.1.4 条的规定。挂牌公司未采取有效措施防
止股东占用公司资金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 《业务规则》第 1.4 条的规定,同时未及时披露占用
资金的情况违反了 《信息披露细则》 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
你公司董事长、财务负责人对以上资金占用进行了审批,违
反了《业务规则》第 1.5 条的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根据《业务规则》第 6.1 条、 《信息披
露细则》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我司做出如下决定:
对鸿益达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彭远红、 财务
负责人范伟雄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你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应当按照《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
理办法》、《业务规则》等相关规则,诚实守信、规范运作,采取
有效措施防止股东占用公司资金,认真和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特此告诫你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应当充分重视上述问题
并吸取教训,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否则,我司将进一步采取
自律监管措施或给予纪律处分。
挂牌公司应自收到本自律监管决定书之日起 2 个转让日内
及时披露相应信息。
- 3 -全国股转公司
2018 年 1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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