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深圳市鸿益达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决定
鸿益达资讯
2018-01-23 17:55:24
  • 点赞
  • 评论
  •   ♥  收藏
  • A
    分享到:

公告日期:2018-01-23

- 1 -2017 1715

当事人:

深圳市鸿益达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 (简称鸿益达),住所地:

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十围路南侧鸿益达物流中心。

彭远红,男,1966 年 4 月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时

任董事长。

范伟雄,男,1959 年 7 月出生,财务负责人。

经查明:

2016 年 4 月-12 月,挂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长彭远红因个人资金周转需要向公司临时借款累计发生额为

2091.44 万元,占挂牌公司 2015 年期末净资产的 59.03%,截至

2017 年 4 月 28 日全部归还。

- 2 -上述行为构成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

息披露细则》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细则》) 第五十六条第十五款

规定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方占用资金行为,违反

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 (以下简称

《业务规则》)第 4.1.4 条的规定。挂牌公司未采取有效措施防

止股东占用公司资金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 《业务规则》第 1.4 条的规定,同时未及时披露占用

资金的情况违反了 《信息披露细则》 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

你公司董事长、财务负责人对以上资金占用进行了审批,违

反了《业务规则》第 1.5 条的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根据《业务规则》第 6.1 条、 《信息披

露细则》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我司做出如下决定:

对鸿益达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彭远红、 财务

负责人范伟雄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你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应当按照《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

理办法》、《业务规则》等相关规则,诚实守信、规范运作,采取

有效措施防止股东占用公司资金,认真和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特此告诫你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应当充分重视上述问题

并吸取教训,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否则,我司将进一步采取

自律监管措施或给予纪律处分。

挂牌公司应自收到本自律监管决定书之日起 2 个转让日内

及时披露相应信息。

- 3 -全国股转公司

2018 年 1 月 19 日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