艾倍科:监事会关于2018年度审计报告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专项说明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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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28 19:1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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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9-06-28


公告编号:2019-020

证券代码:831534 证券简称:艾倍科 主办券商:大同证券

江苏艾倍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2018年度审计报告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专项说明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江苏艾倍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8年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后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审计报告[中兴华审字(2019)第021483号]。公司监事会根据全国股转公司发布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及相关规定,现将情况说明如下:

一、审计报告中形成无法表示意见的基础

“截止2018年12月31日,公司预付账款账面余额14,249,713.80元,其中支付给南京浦开空间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9,146,400.50元、江苏北斗物联集团有限公司3,939,000.00元,我们未能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无法判断上述预付款项的实际用途和对财务报表的影响。”

“截止2018年12月31日,公司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余额9,999,801.88元,系对南京艾倍科车联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车联网公司)出资。我们未能获取车联网公司的财务信息,亦未接触到车联网公司的管理层,因此无法就上述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也无法确定是否有必要对这些金额进行调整。”

二、发表无法表示意见的理由和依据

“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2号—在审计报告中发表非无保留意见》第四章第二节第十条:“如果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作为形成审计意见的基础,但认为未发现的错报(如存在)对财务报表可能产生的影响重

公告编号:2019-020

大且具有广泛性,注册会计师应当发表无法表示意见”的规定,我们认为上述事项对财务报表可能产生的影响重大且具有广泛性,故无法表示意见。”

三、监事会对审计报告中形成无法表示意见所涉及事项的意见

公司董事会出具了《董事会关于2018年度审计报告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专项说明》,公司监事会对董事会出具的专项说明进行了认真审核,并提出如下书面审核意见:

1、公司董事会出具的《董事会关于2018年度审计报告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专项说明》的内容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情况;

2、公司监事会对董事会出具的《董事会关于2018年度审计报告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专项说明》无异议;

3、公司监事会将督促董事会推进相关工作,切实维护公司、股东及全体员工的利益。

特此公告。

江苏艾倍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19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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