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正新材:关于实际控制人认定说明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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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2-22 15:33: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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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4-02-22


公告编号:2024-002

证券代码:831519 证券简称:百正新材 主办券商:东吴证券
南通百正电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实际控制人认定说明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
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南通百正电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百正新
材”)股票于 2014 年 12 月 16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
“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2014 年 12 月 8 日,公司挂牌时的
《公开转让说明书》中披露,自 2012 年以来,徐明强、徐幼定(徐明强、徐幼定为夫妻关系)为百正新材的实际控制人。公司于 2016 年 9月 20 日披露的《收购报告书》及《实际控制人变动公告》中披露:

“因 2016 年 9 月 14 日,徐培畅先生(系徐明强、徐幼定二人之子)与
转让方徐幼定女士、徐明强先生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双方同意651.30 万元作为定价基础,徐幼定女士、徐明强先生将所持弘明投资65%的股权作价 651.30 万元转让给徐培畅先生。本次变动将导致公众公司实际控制人由徐幼定、徐明强夫妇变更为徐培畅”。同时,公司
2017 年年度报告披露的实际控制人为徐培畅;2018 年至 2020 年的年度报告中均披露实际控制人为徐培畅,一致行动人为弘明投资。公司
2021 年年度报告中披露的实际控制人为徐培畅,一致行动人为弘明投资及徐幼定。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7号》及全国股转公司发布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审核业务规则适用指引第 1 号》(股转公告〔2023〕36 号)的相关规定,鉴于徐明强与徐幼定系夫妻关系,徐培畅系上述二人之子,徐明强自挂牌

公告编号:2024-002

以来始终担任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徐幼定始终担任公司董事,上述三人能够对公司的经营决策产生重大影响,应当认定为共同实际控制人。
挂牌公司于 2023 年 4 月 27 日对 2021 年年度报告进行了更正,认定实
际控制人为徐培畅、徐明强及徐幼定三人。

根据有关规定,基于从严把握和审慎认定的精神和原则,公司将徐培畅、徐明强及徐幼定认定为公司的共同实际控制人

一、公司实际控制人认定的具体情况

根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57 号——招股说明书>第七条有关规定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7 号》,实际控制人的配偶、直系亲属,如持有公司股份达到百分之五以上或者虽未达到百分之五但是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并在公司经营决策中发挥重要作用,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应当说明上述主体是否为共同实际控制人。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审核业务规则适用指引第 1 号》(股转公告
〔2023〕36 号),实际控制人的配偶和直系亲属,如其持有公司股份达到 5%以上或者虽未达到 5%但是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并在公司经营决策中发挥重要作用,主办券商及律师应当说明上述主体是否为共同实际控制人。

根据上述规定,公司遵循从严把握和审慎认定的原则,鉴于徐明强与徐幼定系夫妻关系,徐培畅系上述二人之子,徐明强自挂牌以来始终担任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徐幼定始终担任公司董事,上述三人能够对公司的经营决策产生重大影响,应当认定为共同实际控制人。追加认定
后,公司自 2016 年 9 月 14 日起实际控制人为徐培畅、徐明强及徐幼定
三人。

二、实际控制人认定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实际控制人认定是基于实质重于形式、从严把握和审慎认

公告编号:2024-002

定的态度与原则,公司本次实际控制人认定不涉及到公司实际控制权的变化,不会对公司的控制权稳定造成影响。公司本次实际控制人认定调整事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徐培畅、徐明强及徐幼定将按照法律法规对实际控制人的相关要求履行相应义务,依法规范其各项行为,将对公司规范运作起到积极作用,不存在损害其它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正常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特此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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